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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ljh7099 2018-08-30

○雷爱红 赵红霞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了承包人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实践中,存在大量转包、分包和挂靠等情形。在承包人并非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非法转包工程中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中的接受分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一、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当事人承担的是返还财产和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损失的责任,即普通债权属性,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对主债权具有依附性,主权利无效则从权利也无效,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二、合同即使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也享有优先受偿权。只要是发包人逾期未支付工程价款且该工程性质没有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实际施工人就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且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权利人只有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才丧失优先受偿权。由此可推断合同无效不是优先受偿权丧失的原因。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优先受偿权的丧失,还应进一步查明该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如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因此,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权利,而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就是实际施工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为建设工程的成果,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有利于对已经投入到建设工程中,对建设工程所产生增值部分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的等价补偿。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这就意味着只能是法定的事由、法定当事人之间才享有该项权利,即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能是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是违法分包、转包的实际施工人,故实际施工人不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的精神,合同法和建筑法等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这是规范建筑市场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基本保障,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实际施工人因不具备施工资质致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享有的权利不再是工程款请求权,而是请求“折价补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施工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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