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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新要求

 迷路佛 2018-12-20

2018年12月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以下简称《须知》)。对照之前的登记须知,我们从以下六大方面进行《须知》解读:

一、股权

严禁股权代持。《须知》要求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资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且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股权结构清晰,避免循环出资、交叉持股。《须知》中明确提出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实务中,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的现象众多,在新须知要求下,需要积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股权稳定: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会受到关注。《须知》要求申请机构应当专注主营业务,确保股权得稳定性。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管产品。《须知》特别指出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二、关联方

新增内容——重点关注关联方同业竞争、同质化。《须知》对于关联方子公司认定为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并要求对于关联交易提供法律意见书。

对于关联方同业竞争的情形,要求申请机构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对于关联方为投资公司的情形,要求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的,应先办理其关联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协会将会重点关注其合理性、业务方向、如何避免同业竞争等问题。同一实际控制人所申请的新机构,其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其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三、管理人高管和员工

除法定代表人外,原则上不得兼职。《须知》重申了高管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对于高管的任职要求提出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出资人、从业人员竞业禁止。《须知》对于私募机构高管的资格认定和竞业禁止提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重点关注频繁变更高管人员的情况。

员工不低于5人。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四、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新增融资租赁。对照此前的登记须知,新《须知》对于冲突业务的认定增加了融资租赁,协会对于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五、明确了中止办理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不予登记情形

以下十一项情形中出现两项以上,即中止办理6个月

(一)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二)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三)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四)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五)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六)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七)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八)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机构或主要出资人从事过或仍从事冲突业务的,不予登记。新《须知》对于不予登记情形中第三条指出,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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