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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

 无语posmll98z2 2018-12-23

  一般认为,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的“当事人约定”一般理解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不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以及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因此,第三人代为履行一般是指债务人告知债权人,由第三人自愿代替其履行债务的行为。

  而债务承担是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主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部分或完全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共同或取代债务人承受合同义务。

  也就是说,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是自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并不替代债务人的合同义务或与债务人一起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因此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而债务承担的第三人要承担合同义务,在债务完全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

  尽管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实质要件中均存在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但二者无论是在法律关系的构成上还是在第三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上均存在明显的不同。具体来说,第三人代为承担债务与债务承担有以下几点区别:

  (1)第三人作出的代偿承诺是否与债权人成立合同关系是判断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主要标准。

  一般而言,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了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为债务承担;否则,均应当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

  如果第三人作出的偿债承诺与债权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则一般应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多数情况下是第三人向债务人作出的偿债承诺,并不是明确向债权人作出的,而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承担的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责任。

  (2)第三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

  在债务承担中,由于第三人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完全或部分代替了债务人的地位,与债权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当事人,其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也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基于原合同而享有的抗辩权。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并没有向债权人作出明确的承担债务的承诺,其亦没有因承诺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承受任何合同义务。

  (3)第三人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同。

  在债务承担中,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一起或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对债权人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对第三人不适当的履行行为,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债务人理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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