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除标准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扣除办法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首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五)项: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
4、需要提供的涉税资料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支出凭证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5、 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
纳税人为自己的父母、岳父母、公婆、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兄弟姐妹等亲属购买住房,即便是首套住房,该住房贷款利息也不得扣除。
(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扣除条件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所在城市,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其经常居住城市。城市范围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定额扣除(不要发票)。
2、扣除标准
(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3、扣除办法
(一)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二)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三)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首次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起始时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三条第(六)项:享受住房租赁专项附加扣除的,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
5、需要提供的涉税资料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支出凭证
(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
(2)《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
6、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的三点:
(1)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只能由一方按规定标准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3)纳税人有首套房的购房贷款利息,同时也有租房支出,在专项附加扣除时,只能选择其一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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