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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税”语】经营所得也可以扣附加扣除?有人一年可以扣12万费用?

 如梦风景旧曾谙 2019-01-03

前天直播完才发现好几位老师提示中间没声了估计有是有人不小心占了坐把我这边顶没声了......之后大家纷纷反映对没声的这段很感兴趣,那咱也不用等下次了,今天就把没声这几分钟的内容给大家用文字补上。


        这段讨论源于一位老师提出的问题,大概意思就是:6个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只是在计算综合所得时才能扣除?在计算经营所得时能否扣除?

        答案是在一定条件下,费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是可以在计算经营所得时扣除的。不过一个人不能重复扣6万费用,也就是说不存在扣“12万”这一说~

        这个结论是出自新颁布的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表述:

 第十五条 ......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

        这段话已经写的很明白了,在计算经营所得也是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前文说的附加条件,就是“没有综合所得的”,也就是没工资、没劳务、没稿酬、没特许权使用费。

        那从目前的表述看来,只要有一项综合所得就都不能在经营所得中扣除这些项目。

        比如一个个体户经营者程某在这一年内去投了篇稿子被登在了报纸上,报社给他300元稿费。这300元虽然不交税,但报社也给他正常申报了(代扣代缴时不到800不用代扣个税;全年就这一笔综合所得连60000都没到,自然也不涉及补税),但是就因为这300元,程某今年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就不能再减除费用6万、专项附加扣除等。

        看似很严苛,如果“讲理”的话应该是由综合所得先减,减不完的再由经营所得减掉。但是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和计算方法都是不同的,这样处理就过于复杂了。

        其实加这段文字是为了补偿“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原因是经营所得的业主都是“自己给自己打工”,工资和经营利润之间的界限是不太好区分,或者就不存在界限的问题,毕竟个体经营者不存在自己雇自己的劳动关系。在税法修订之前是让每月多扣个3500、5000的费用弥补下,毕竟干着个体户同时又给别人打工产生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况并不很普遍,所以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分别扣一次3500、5000的总局也就没深究。不过这次修法之后,扣除适用范围加入了劳务、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而这三个对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要比工资薪金所得发生的几率更高,那么就会产生普遍的“两次扣除”。因此需要强调下不能重复扣除。

        另外,从扣除项目包含的内容来看,含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可以说从扣除上来讲跟综合所得一致了~就是税率表不一样~

        估计是想把到处取得劳务所得“打游击”的能享受到的政策,让正规起照做实体的纳税人也能充分的享受到。

        总结下吧:

        1、不存在一个人可以扣12万费用的情况~

        2、经营所得也可以扣除“6万”、6想专项附加扣除、社保和其他扣除,前提是这个人全年不能有任何经营所得!(截止目前口径)

        3、经营所得扣除时间在次年汇算清缴时!(经营所得汇算期1月~3月)

再有以后直播大家不要再抢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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