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在公司上班,月薪1万,年收入12万,单位买社保公积金,个人扣除部分如上图;妻子没有正式工作,在家拍短视频,从平台获得劳务报酬收入,2022年共计19万多,没有买社保。老张和妻子有两个小孩,一个在上小学,一个刚满1岁,有房贷,符合首套房贷款。没有算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老张两口子合计纳税为7682.87元。 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6000的专项附加扣除放在妻子一边扣除还是放在老张一边扣的分配筹划? 很显然,妻子适用税率10%,老张适用税率3%,扣除项目放在妻子一边达到的抵税效应更大。 专项附加扣除放在妻子一边扣除的情况下,老张两口子合计纳税为4082.87元。专项附加扣除放在老张一边扣除的情况下,老张两口子合计纳税为6689.27元。这种筹划是否可行?自然是可以的,从整个家庭的角度看,合理分配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例,充分利用了该单位家庭应享受的扣除限额,使整个家庭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上实现了“利用率”最大化。从法理上看,这一调整充分利用了政策赋予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权,让符合法定情形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实现应扣尽扣。老张年收入很好预计,公司都是定了的收入,也就是12万,妻子做短视频,收入不稳定,而且劳务报酬平时预扣时候无法扣除专项附加。 老张就在平时就先填写了专项附加扣除了,因为填写了专项附加扣除,老张平时就没有预缴税款。第二年汇算时候,老张把专项附加删除了,因为要转移给妻子扣除,这个时候老张汇算需补税993.6。因为年收入未超过12万,老张点了免于补税,也就是说这993.6没交。那么这种情况下,老张全家纳税又降低了,变成了3089.27。老张有两个公司a、b公司,a公司发工资12万,b公司不发工资,假设没有社保公积金,也没有专项附加扣除。 现在,老张自己筹划了一下,a公司平时发6万,b公司平时发6万,两个公司平时各自代扣代缴申报,合计代扣个税0。 第二年老张汇算,因为一个人只能扣除一个6万,汇算时候个税如下:应该收入不超过12万,老张汇算出来补税的3480点了免于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汇算时候,老张把减除费用放到经营所得汇算,因为起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较高,6万放经营所得扣除更划算。 而综合所得汇算时候本身需要补税9480-3480,因为收入不超过12万,点击了免申报。 请问,老张的这种操作,是否可行?甚至老张还有专项附加扣除,平时都放在综合所得预扣,综合所得可能平时预扣数为0,汇算都调整到经营所得去了,综合所得这边因为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的转移导致大量补税,但是收入不超过12万都点击免于申报。 温馨提醒:二哥税税念为非官方平台,所有写作的文章仅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并非实际办税的标准,欢迎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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