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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强制招投标工程范围的改变

 若悟369 2019-01-09

浅谈新《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强制招投标工程范围的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发布,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该招投标法的基础上,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出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一书。书内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其中将商品住房明确规定为需要招投标的项目。除此之外,必须招投标的项目科目繁多,但在今年,这一范围有了大幅度的缩小。


浅谈新《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强制招投标工程范围的改变


首先,2017年10月28日《招标投标法》修订后重新颁布,其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呢批准。”

根据前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订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于2018年6月1日施行;制订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于2018年6月6日施行。国务院也于2018年3月28日批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定》施行之日,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前述规章中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标;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具体范围仅包括五项。也就是说,一般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之内。

在有关建设工程的案件当中,因为必须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导致合同无效或是备案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的“阴阳合同”现象常有发生。在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涉案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判断各份合同效力的重要标准。在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范围大幅度缩小后,相关案件的处理可能会和从前走向完全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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