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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咋配备?配备啥?再读《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附配套课件下载方式)

 L罗乐 2019-01-09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与健康的重要防线和屏障,也是应对危险源的最后一道防线。

不正确佩戴或者没有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也是一种安全隐患。

为了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必须针对不同岗位需要,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保证每个劳动者都能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本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关于劳动者的描述是一致的。原文如下: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生产法》中称之为劳动防护用品,而《职业病防治法》中则称为职业病防护用品;”

前者的范围大于后者,本规范涵盖了安全和职业病两大方面,即防护用品针对安全事故和职业病。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中用词为“个体防护装备(PPE),其定义为”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各种播护品的统称“,还特别注明:在生产作业场所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也称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无论从工程的角度,还是职业病防治的角度,工程防护是首要选择,只有在工程防护不足时,才考虑配置防护用品。虽常使用,但本条在《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中均未明确提及,在此进行明确,将是安全评价和职业卫生评价的重要引用条款。尤其是职业卫生评价的防护章节,进行检查表法评价时,应引用此规范及本条款。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 4.1.3 中是这样说的:应优先考虑采取工程措施控制有害环境的可能性。若工程控制措施因各种原因无法实施,或无法完全消除有害环境,以及在工程控制措施未生效期间,应根据...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建立的13项制度中,包含“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根据安监171号文《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在建设《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时,应包含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记录。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2016年2月4日被安监总办〔2016〕1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宣布失效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本条明确“正确佩戴和使用”,用人单位在培训过程中应纳入此部分内容,且留有培训材料;由于不正确佩戴引起事故,用人单位也有责任。


第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前半句引自《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本条明确了“外来人员”要进行同工同防护,对此在外协单位的防护用品配置上,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中应予以应用,不足之处予以建议。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上述分类方法前九条与《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2013)一致,最后一条为新增开放性条款。具体可配备的名称、分级及使用范围可参照GB/T 29510。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 T 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 T 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 T 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 T 28409)等标准。


参照GB/T29510-2013中 8.3、8.8条。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在GBZ 2.1征求意见稿中(尚未执行),提出行动水平的概念,如下:

该条款与上述内容相近,选用1/2浓度作为配备依据,但未使用STEL限值。至于具体依据,

暂不详,此条可以作为指导用人单位配置防护用品的依据,也是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的评价依据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此条配置防护用品,评价机构应依据此条提出合理建议。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本条分2部分描述,前半部分主要明确在等效后80-85分贝噪声范围内,用人单位是可依据需求设置;后半部分与GB/T29510-2013中 8.4条一致,原文如下:

当作业人员而定8h工作日规格化的噪声暴露级LEX,8h≥85dB时,作业人员应佩戴护听器进行听力防护,如:耳塞、耳罩、防噪音头盔等。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好像这是首次提及“经危害评价确认”,应予以注意。

同时参照GB/T29510中8.7、8.14条。


第十二条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GB/T29510-2013 第4.5条 需要配备多种防护装备时,应考虑使用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避免防护失效。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参照GB/T29510-2013 8.1,同时第8.15条是这么说的:

当存在多种危险因素时,应综合考虑伤害类型,并配备多种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本条为应急设备设置要求,明确应急劳动防护用品应纳入急救设施范畴内。可参照GBZ1-2010中第8.3条,原文如下:

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粘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 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 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此条款对第九条进行了细化,将应急防护和巡检防护单独提出,引起注意。用人单位配置和评价机构评价时应予以留意。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4)。


本条即前面条款的总结,同时可参考GB/T29510中8.17、8.18、9.5、9.6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参考GB/T29510-2013中第9.3条,GB/T18664-2002中第4.1.4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即确保符合要求,参照GB/T29510-2013第9.4 应加强进货验收管理,查验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是否齐全,必要时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验证。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5)。


参照GB/T29510-2013  9.5  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数量、有效使用时间及环境条件及时发放。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 T 225-2010)4.7.6 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在发放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应做相应的记录,包 括发放时间,工 种,个 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名称、数量 ,领用人或代领人签字等内容。

发放记录必须纳入档案管理,以备检查。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款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参照GB/T29510-2013  9.8、9.9、9.10和GB T 18664-2002  7.3 呼吸保护培训内容

同时必须纳入本单位培训体系范畴,要制订培训计划、课件,以备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应当......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参照GB/T29510-2013  9.6 应定期对使用后的个体防护装备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失效时,应及时报废和更换。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本章节主要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防护用品,旧的坏的尽快作废,新的好用的尽快跟上。目前不少企业存在发放防护用品存在发放数量少,更换周期长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参照GB/T29510-2013  9.6 应定期对使用后的个体防护装备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失效时,应及时报废和更换。


第二十六条 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参照GB/T29510-2013  9.6 应定期对使用后的个体防护装备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失效时,应及时报废和更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2.24 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 1051)规定执行。


附件1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


参考GB/T 11651-2008的附录A,图A.1,本条款看起来是在GB/T 11651-2008和GB/T 29510-2013的程序图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相比较而言较为全面,涉及到了危害程度、工程防护和操作使用培训。其中本程序中说明防护用品的选择是按照“伤害部位”而GB/T 11651-2008是按照“作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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