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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与刑事再审

 撼三 2019-01-10

所谓客观真实,即社会现实中所真实发生的客观事实。由于客观真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就需要人去认识它、理解它。但众所周知,人的认识是有局限的,对于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需要借助回忆、影像、资料、史料等反映出来。而任何回忆、影像等都带有片面性、片段性,任何资料、史料的反映,都有可能对客观真实造成曲解甚至误解,不可能实现对原貌的还原。因此,客观真实一旦发生,也就无法百分之百再现。

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与刑事再审

所谓法律真实,即能够为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对于法律认定来说,既然客观真实需要借助载体(证据)来呈现,但证据所呈现的东西也不可能是客观真实原貌,而只能是片段的、零散的,因此,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也就可能与客观真实存在一定差异。由此,法律真实这一概念也就应运而生,以区别于客观真实。这一区分是有现实意义的,并且是符合司法认识规律的,行为它承认了人的认识的局限性。

司法审判,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商事审判,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都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指的就是法律真实。由于法律真实可能会与客观真实南辕北辙,从而造成法律认定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这就要求法律真实要尽可能贴近、符合客观真实。尤其对于案件事实中的重要情节、关键情节的认定,应当尽可能百分之百正确,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这也造就了司法活动的高度专业性。

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与刑事再审

而刑事再审,作为刑事审判中的一个特殊程序,更需要突出强调法律真实。这首先是由再审程序的诉讼理念所决定的。再审程序不同于一、二审程序,根据法律制度的定位,其仅仅是一个特殊救济程序。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案件一审宣判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此时也就穷尽了正常的法律救济途径。但是,由于无法确保所有的判决均能实现公平正义,所以设置了再审程序,对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案件允许通过再审来纠错。由于再审的有限性,再审程序具有维护已生效判决既判力和权威的功能,只有确有错误的案件才能启动再审,也只有原判错误的案件才能依法纠正,否则,原判决即应当予以维持。

再审突出强调法律真实,意味着要更加注重审查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支撑原判,能否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一个案件进入再审,往往已经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该查的基本都进行了查证,没有查清的,时过境迁,很多情况下在再审阶段也难以查清了。因此,再审就必须要加强在现有证据基础上的审查力度。如果经审查,原判不能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则原判就可能存在错误,应当依法改判。反之,未进入再审的,应当驳回申诉;已经启动再审的,则应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判。

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与刑事再审

应当承认,现实生活中可能确实存在一些案件,由于证据的原因而无法定案,导致有罪的人不能被追究,无罪的人却蒙受了冤屈。但是这样一种看法,仅仅存在哲学上的可能性,却无法通过证据等形式向司法人员呈现出来。并且,这是由于认识的局限性所造成的,如果随着技术的进步,能够进一步发现事实真相,正如DNA技术的出现,在美国导致相当数量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那样,则司法必然要作出相应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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