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2018年8月31日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首次规定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其中综合所得扣除费用标准首次规定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何扣除、如何精准落地,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该两份细则均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 一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要点内容 (一)明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定义。 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明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数额标准和扣除人。
(三)规定适时调整原则。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四)规定保障措施。为保障扣除办法的顺利落地,规定了相关部门和机构协助提供信息的义务:1.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2.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教育部门、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要点内容 (一)明确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间
(二)规定办理程序要求。纳税人必须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纳税人应当留存与扣除项目相关的证书、支出凭证、合同等材料备查,保存期限五年。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或者报告税务机关。 (三)规定扣缴义务人的及时扣缴义务和保密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并对纳税人申报信息予以保密。 (四)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核查义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五)规定纳税人违法申报扣除的法律后果。纳税人存在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等违法申报扣除的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联合惩戒、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处理等措施。 从上述要点内容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细则的出台,为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前附加扣除费用的计算提供了基本的指引,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细则最大亮点是对纳税人诚信申报的基本假设,专项附加扣除只需要纳税人填报信息即可,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及相关证据和事实的真实性留待税务机关事后审查和抽查,如果事后发现不诚信申报再予以相应处理或处罚。这是一个非常创新的规定,突破了我国税收征管传统上的行政审批惯例,把纳税人主动诚信纳税作为提高税收遵从的主要推动力,促进纳税人税收遵从意识的提高,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技术和效率。这也是与我国税收立法、税收征管技术、信息管税理念、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纳税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相衔接的。至于细则实施的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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