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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法规快讯——财政部发布五项收入准则应用案例

 gzcpalgvwf5dya 2019-01-15


【概 要】

2018年12月11日,财政部会计司在网站上“会计准则实施”栏目下 “收入准则应用专区”发布了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供各单位在收入准则应用中学习参考。此次发布的应用案例共有五项,涉及亏损合同、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的合同负债、电商平台预售购物卡的合同负债、酒店等服务行业的合同成本及运输服务。

对于亏损合同,除已经通过收入、成本确认的部分外,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同时贷记“预计负债”;转回预计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对于零售商销售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收取的款项,仅商品价款部分代表企业已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其中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企业应根据历史经验(例如以往年度类似业务的综合税率等)估计客户使用该类储值卡购买不同税率商品的情况,将估计的储值卡款项中的增值税部分确认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对于作为代理人的电商平台预售购物卡收取的款项,仅佣金部分代表企业已收客户(商家)对价而应在未来消费者消费时作为代理人向商家提供代理服务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对于其余部分,为企业作为代理人代商家收取的款项,应作为其他应付款,待未来消费者消费时支付给相应的商家。

对于与酒店经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如酒店、客房以及客房内的设备家具等)、无形资产摊销(如酒店土地使用权等)费用,由于客房服务的提供直接依赖于酒店物业(包含土地)以及家具等相关资产,即与客房服务相关的资产折旧和摊销属于酒店为履行与客户的合同而发生的服务成本;该成本需先考虑是否满足收入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资本化条件,如果满足,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进行会计处理,并在收入确认时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计入营业成本。

对于销售商品同时提供的运输服务,需要根据控制权时在出库时转移给客户还是在送达指定地点时转移给客户进行分析,如果控制权在出库时转移给客户,属于为客户提供了一项运输服务,需要判断该运输服务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分摊交易价格;如果控制权在送达客户指定地点时转移给客户,由于企业的运输活动是在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发生的,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是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必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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