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改增以来,增值税领域便多了一个名词,那就是差额征税,最早是运输行业(现在已经终止),现在还有20多个行业存在差额征收,然而这现存的差额征税项目却各有不同,本文着重介绍那些虽然可以享受差额征税,但是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这些说比较抽象,举个简单例子吧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无进项税额,本月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普票,也没有未开票收入)上有销项税额10000元,不是下图这种类型的差额征税发票 甲企业无上期留抵税额,一般情况下,甲企业本月应纳税额就是10000,但是甲企业可以差额征税,因此甲企业本月的应纳税额低于10000元甚至无需缴纳增值税。 那么,啥样的企业可以享受上述例子中甲企业的待遇呢?请往下看: 本人总结了一下,共有如下项目可以差额计税并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业务 3、转让不动产 4、土地使用权转让 5、融资租赁服务 6、物业公司转售自来水 关于上面提到的这些,本人针对每个项目都举例说明。 案例一(建筑服务)A企业为小规模建筑企业,(注意,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因为有进项税额,因此分包时一般不能差额计税,但是在异地预缴税额时可以差额扣除预缴),本月A企业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20万元,自行开具不含税金额20万的增值税专票,同时取得分包企业的普通发票154500元(含税价),则A企业本月的应纳税额为200000*0.03-154500/1.03*0.03=1500元。也就是说,A企业开具的专票上虽然税额为6000元,实际上仅需缴纳1500元,但发包方可以抵扣6000元。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A企业如果本月开具的是含税价206000元的普票,则按照最新政策,A企业本月差额后的收入为5万元,不足十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待遇,无需缴纳增值税。报表填写详见本人差额计税企业有福了 篇幅所限,不再说明,评论区讨论 案例二(房地产开发业务)B企业为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发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本月销售收入为不含税价1000万元,认证通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销售的房产对应的土地价款为100万元,无预缴税款,则B企业本月的应纳税额为(1000*1.1-100)/1.1*0.1-50=40.91万元。如果购买方需要专用发票,则B企业可以开具不含税价1000万元、税额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房地产项目,如果适用简易计税,则不得差额征收 案例三(转让不动产)C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转让一幢房屋,取得含税收入1050万元,该房屋为2016年4月30日前购入,购进价为630万元,对于该项业务,C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核算,假设C企业本月无其他业务,则C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为(1050-630)/1.05*0.05=20万元。可以全额开具含税价10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C企业针对该不动产转让业务采取一般计税方式,则不得享受差额计税。 案例四(土地使用权转让)D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转让一宗土地使用权,取得含税收入1050万元,该土地使用权为2016年4月30日前购入,购进价为840万元,对于该项业务,D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核算,假设D企业本月无其他业务,则D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为(1050-840)/1.05*0.05=10万元。可以全额开具含税价10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该土地使用权为2016年5月1日后购入,则不得差额计税。 案例五(融资租赁服务)E企业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本月取得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收入1210万元(含税价),本月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为50万元,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0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则本月E企业应纳增值税为(1210-50)/1.16*0.16-80=80万元。可以全额开具含税价12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六(物业公司转售自来水)F企业为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本月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1500元(含税价),自行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1500元(含税价),则F公司就该笔业务无需纳税。注,如果自来水公司开具的为3%专票,那么物业公司也不能抵扣。 另外,客运场站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服务虽然可以差额计税,但因为这两项业务一般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所以不再讨论。 以上案例均为本人编写,不足之处请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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