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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找到啦!新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政策的全面解读

 w我的工程 2019-01-31

终于找到啦!新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政策的全面解读

近期,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施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政策,UncleCai从政策文件、要点解读、关注事项三方面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应用。

施行新个人所得税相关实体及程序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4.《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56号)

6.《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7.《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8.《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9.《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10.《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1.《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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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纳税人我们应该重点弄懂以下要点:

一、工资薪金等四项收入计税方式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1.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 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二、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专项附加的具体扣除方式如下: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每个子女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 400 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 48 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 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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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5.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三、享受扣除及办理时间

1.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

(1)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2)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上述教育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4)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6)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2.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时间

(1)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3)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4)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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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的义务

1.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申报纳税义务。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4)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3.信息报送的义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网站)、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其中:

(1)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可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或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后分别留存备查。)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

(2)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鼓励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即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或省电子局网站。

4.留存备查资料的义务。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在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留存五年,具体包括:

(1)子女教育。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3)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4)住房租金。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5)赡养老人。纳税人应当留存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备查。

(6)大病医疗。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

五、一次性年终奖政策延续执行三年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一次性年终奖政策执行。

大家在申报时,可关注以下事项:

1.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做好筹划

鉴于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四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以自主选择扣除比例,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合理确定扣除比例。

2.税务机关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后续管理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将定期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展抽查,税务机关核查时,纳税人无法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支持相关情况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其他佐证;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或者佐证材料仍不足以支持的,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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