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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配中,员工工资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上海律师张春光 2019-02-20

《民诉法解释》第516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大多数的判决也是认为工资优先于抵押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申1227号民事裁定认为,根据中行广东省分行申请再审所述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执行分配中,工资债权与抵押债权的受偿顺位问题。工人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对工人工资债权应当优先保护。尽管中行广东省分行因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而对房屋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生效判决认定谭伟彪等人对穗粤公司享有工资职权,在穗粤公司已经没有其他财产来清偿公司工资的情况下,原判决认定工人工资债权应当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并无不当。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1207号民事判决认为,鉴于润华公司所有的财产均被处置,无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审法院从保障劳务工人基本生存权和维护社会稳定考虑,判定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所涉李某某等十九名民工工资177982元可以优先于本案建设工程价款以及农商资阳分行的债权进行受偿,并无明显不妥,应予维持。(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工资之债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9125号民事判决认为,劳动债权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维持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劳动债权的特殊性决定其优先权的实现针对的标的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担保物权债权实现针对的标的是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除抵押财产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实现劳动债权的标的应当及于抵押财产,即在执行分配中,在企业停产、歇业,且无其他资产清偿债务时,劳动债权应当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

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是维系劳动者生存的物质来源,其属于劳动债权,在法律价值位阶上应居于债权及担保物权之前,应当优于普通债权受偿。本案中,被告吕某等人的债权系工资,且经过本院调解确认。基于生存权高于债权的理念,本院制作的分配方案将工资债权优于原告享有的担保物权清偿并无不当。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台执分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认为,目前法律虽对工资债权与抵押债权在受偿时孰先孰后未作明确规定,但理应确认工资债权在受偿时享有优先顺序。工资报酬是劳动者劳动力的对价,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也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具有人的基本生存权属性,工资债权的实现对于保障劳动者维系自身和家庭成员最起码的生存具有重要意义,而抵押权所保障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经营性利益,两者相较而言,工资债权应高于抵押权受到保护,而且赋予职工工资相应的优先权,更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认为,目前法律虽对一般执行程序中工资债权的受偿顺序未作明确规定,但理应确认工资债权在受偿时享有优先顺序,即在执行分配中,工人工资债权应当优先于抵押债权受偿。因为职工工资就其性质而言,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并维护劳动者生存权的特种债权,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更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生存权作为人的最基本属性,工资债权的实现对于保障劳动者维系自身和家庭成员最起码的生存具有重要意义,保护劳动工资的优先权,就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而抵押权所保障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经营性利益,即民事主体的普通权利。两者相较而言,确立工资债权的优先权是人权高于债权的利益衡量。因此,工资债权应高于抵押权受到保护,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保护工资债权优先受偿,既符合以人为本和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认为,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工资债权是否享有优先权及工资债权是否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问题。本院审查后认为,工资报酬是劳动者劳动力的对价,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工资债权的实现对于保障劳动者维系自身和家庭成员最起码的生存具有重要意义。对工资债权的保护优于本案中的其他债权,符合法律精神。

综上,一般而言,在执行程序中,员工工资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但是,也要考虑工资产生的时间,以及数额是否明显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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