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发票作为工资避税手段? 我知道,这是太常见的一种所谓的“避税方法”了。员工觉得,报销照样可以拿钱,还能把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降下来,何乐不为?公司觉得,反正都是把钱给出去,发票还可以冲抵业务成本,可以降低税前应税利润,求之不得!我只是想知道,你们考虑过国家税务征缴机关的感受么? 这根本就“逃税”好么?
⇧⇧⇧上述定义来自百度百科 是的,没有哪部“税收征管规定”会傻呵呵地告诉你如何规避税务征缴安排的。所以早在大学求学的时候,税法老师就语重心长地说,避税和逃税,可能就是今天或明天税务部门看你的态度差异罢了。 但不管怎么讲,避税好歹还有个依据。比如把相对低值的设备(2000元以下)做成低值资产摊销。应用实例不少,但今天我们主题不是成本会计啦。逃税就完全不一样了。它完全是虚构了某种收入或支出行为,隐匿了应税所得或虚增了成本费用,完全是红果果地欺诈,骗得还是郭嘉,考虑过后果么? 通过把员工的原有的应付工资拆分为工资和报销 但是这是个典型的负合博弈。员工税负降低,企业税负降低,员工和企业的社保负担降低,相对的是有损害方的。谁?国家财政收入,社保基金收入,公积金收入。这种情况下,哪有坐视不理的道理。 就现在而言,国家正经历着财政收入减少、社保基金运行压力增大的困境,这些通过小聪明来薅国家羊毛的做法,正是那些苦主们严厉打击的对象。君不见社保审计覆盖面越来越巨大么? 这只是个开始。 而对于征税而言,关于逃税以及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不按实代扣代缴税款的法律后果也写得很明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自己感受一下。 而同时,申报社保收入时瞒报真实工资收入也是有法律后果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员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自己再感受一下。 很多员工会觉得,偷税漏税只会罚公司的呀,我很乐意接受用报销冲抵工资的做法,这样冲抵的那部分不用纳税,省下来了税款还让公司背“逃税”的黑锅,何乐不为? 还是太年轻。 用发票冲抵工资,受伤害最大的其实还是员工。 影响未来发生争议时对工资金额的判定 随着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映入眼帘,其中大量的争议集中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分歧上。而对于此类争议,最常见的利益诉求是要求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而经济补偿金是由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乘上员工的工作年限而的出的。这里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里,可是不包含所谓“报销款”。也就是说,通过把员工工资拆分为“工资”和“报销”,将直接影响所有与工资挂钩的利益。诸如注入像经济补偿金啦,赔偿金啦,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啦,加班费啦,病假工资啦,都会受到直接的影响。 法律上确定工资属性的规则很明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报销虽然是货币形式,但是并不是“支付”。从报销的性质上来说,这实际上是对于员工为了业务开展需要预先垫付的业务款项的返还。因此,除非劳动者能够拿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我这个纯良的少年被公司期满了---不然是不会被列入工资总额。这个可不算是减少劳动报酬的争议,依法劳动者自负举证责任。 成为和公司合谋偷逃税款、逃避社会保险责任的共犯 上面提到,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需要为未照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不要忘了,员工依然是纳税义务人。一旦税务部门发现并追究这种“逃税”行为,个人和用人单位均需要补缴相应税款,接受相应处罚。而且,个人诚信记录上也会因此挂彩。在这个事事都开始和个人诚信记录挂钩的当下,实在是有点伤不起。 当然了,今天我们讨论的还是这个公司自己刨坑而不自知的问题。很过公司即使有了所谓“避税”的安排,在操作上却依然漏洞百出。 最常见的混乱,比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每月有固定的金额作为补贴工资发放,且每月都可以凭各种发票领取固定金额。”而就是这种约定,其实上是很容易被认定为该报销款事实上并不是真正的出差报销款项,反而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税收等监管而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只是这种工资变化了一种形式,以报销款项的名义出现。 这何苦来的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