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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几点建议

 菊花廿六 2019-03-05

近日,保定市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某公司不服县安监局处罚决定和市局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我作为市局的公职律师出庭应诉。通过参与该案的办理,发现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仅供同志们参考。

一、简要案情

该案源自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总经理乙某。乙某同意施工负责人丙某以公司名义承揽了某加油站改建工程,施工合同由丙某签字并加盖该公司带编号的合同专用章(1)。在清理旧油罐过程中,发生了闪燃事故,造成现场工人严重烧伤。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甲某对事故负有责任。事故调查报告经县政府批复后,县安监局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及甲某给予处罚。该公司和甲某不服县局的处罚决定向市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局维持了县局对公司的处罚,撤销了对甲某的处罚。随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局和县局是共同被告。

二、主要争议

(一)丙某与加油站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的主要焦点之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声称丙某不是公司员工,签订合同所用合同专用章(1)不是公司的印章,是丙某冒用公司名义签订了施工合同,主张事故与公司无关,县安监局不应处罚公司及其本人。县安监局没有采纳甲某的主张。

复议阶段,市局认为有必要调查清楚甲某主张的真实性。如果签订合同所用的印章来源非法,恐怕该事故的责任主体,以及乙某、丙某等人行为的性质需要重新认定。

通过向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提出协助请求,调阅相关档案资料,市局查明合同专用章(1)是该公司的印章,由总经理乙某保管使用。甲某声称乙某曾经担任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更换法定代表人时没有将该印章交给甲某,甲某未批准同意签订合同。市局认为该公司内部印章管理混乱,公司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二)施工合同超经营范围,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在事故调查阶段,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总经理乙某声称公司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不包括清理油罐,否认施工合同包含清理旧油罐的业务,声称雇佣工人清理旧油罐是丙某或者加油站的行为。

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查明工人是接到乙某通知前往加油站清理旧油罐,丙某支付了劳务费。虽然清理旧油罐的工人没有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应当认定工人是被公司临时雇佣。公司营业执照中营业范围虽然不包括清理油罐,但是不影响公司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三)如何认定个人年度收入

行政复议阶段,市局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县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甲某的处罚决定。现行法律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要给予罚款,金额以个人上一年度收入作为基数进行计算。实际工作中,认定个人年度收入难度很大。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看我公众号文章《把个人年度收入作为罚款基数合理吗?》。

三、建议

(一)对可能的事故处罚及时立案

目前普遍的做法是事故调查报告得到政府批复后,安监部门再立案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作出处罚决定,这样很容易存在漏洞。

建议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之时,安监部门及时立案。立案调查与事故调查同步进行,部分调查内容可以一分为二,既是事故调查组编写事故调查报告的材料,又是随后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全面、客观地进行取证,未雨绸缪,为后续事故处理准备充分的执法依据。安监部门遇到无法独立取证的情况,可以由事故调查组调动多部门的力量。否则等到事故调查结束再立案,事故现场已经清理,甚至可能出现相关人员因故不再配合调查工作,证物灭失的情况,这时就很难再补证了。

(二)事故调查报告不写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的具体数额

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是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之一。但是通过此案,建议事故调查报告不写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的具体数额。避免一旦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失败,需要改变经过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

(三)对事故调查处理全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核

多年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深刻体会到案件审核工作的重要性。案件承办人员很难发现自己制作的执法文书存在的错误,但是把案卷交给另外一个人看,可能就会发现问题。

事故处罚的数额一般较大,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审核把关。该案中,县安监局对案卷进行了审核和集体讨论,然而这些工作是在事故调查结束之后,即使审核发现了问题,再进行补证难度很大。某些现场勘验工作一旦不符合法律规定出现失误,事后无法挽回。因此,对事故调查处理全过程进行合法性审核,可以查漏补缺,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谨慎认定建筑工程领域中的责任主体

目前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着工程分包、转包和挂靠等行为,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普遍现象,还有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无论是事故调查还是一般执法检查,建议执法人员谨慎查明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责任。

该起诉讼提醒执法人员要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从责任主体、证据合法性,证据证明力、执法程序等多个角度提出了质疑,其中有一些很尖锐的问题,本文进行了改编简述,文章如有不妥还请各位朋友批评指正。

通过参与该案行政诉讼和复议工作,我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工作经验,在此感谢领导和同事们的信任,以及资深政府法律顾问郎律师的指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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