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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链被抢,追逐过程中造成歹徒意外身亡,被索赔140万,合理吗?

 坚持最后5分钟 2019-03-15

刘某一大早开车去市场买菜,准备做饭招待朋友。因为时间还早,刘某就把车停在菜市场外面,一个人在马路边散步。

突然他感觉脖子一凉,一摸发现自己的金项链竟然不见了。而就在不远处,一辆摩托车正在加速向前逃窜,他被飞车抢夺了。

项链被抢,追逐过程中造成歹徒意外身亡,被索赔140万,合理吗?

刘某立即跑回自己停车的地方,开车朝那辆摩托车追去。刘某一路紧紧地跟着犯罪嫌疑人,过了几个路口后,摩托车上的人似乎发现了有人在跟着他们,于是马上拐进了一条小马路。

刘某想从左侧堵过去,把两人堵住后,凭借自己的身手应该能将项链抢回来。怎料这时摩托车也突然来了个左拐,刘某刹车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骑在摩托车上的两名歹徒被撞飞,撞到对面墙上又被弹到地上,当场死亡。刘某赶紧用手机报了警,并在原地等候。

项链被抢,追逐过程中造成歹徒意外身亡,被索赔140万,合理吗?

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车辆撞击痕迹和车速进行了鉴定。最后,刘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警方逮捕。

经调查,两名死者生前有前科,系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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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被逮捕后,两名死者的家属还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要求刘某赔偿140多万元。刘某家属认为刘某才是受害者,如果不是刘某遭遇飞车抢夺,不会开车追赶两死者,也不会发生碰撞,有因才有果,且两死者是累犯,有过前科。

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刘某家属同意向两名死者家属分别赔偿20万元,对方拿到钱后撤销了本案中附带的民事诉讼。

此事发生后,刘某所在村里的乡亲都为其报不平,刘某是樟树某村的村干部,为人忠厚,乐于助人,经常自掏腰包照顾村里的几名老人。于是,上千名村民联名写了一封请愿信,请求法院对刘某从轻处罚。刘某所在村委会还出具了一份证明,目的也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刘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而且是正义的举动。刘某是在追赶不法侵害人的过程中,不幸发生两车相撞的时事件。且刘某第一时间报了警,并在原地等待警方到来,具有自首情节。

项链被抢,追逐过程中造成歹徒意外身亡,被索赔140万,合理吗?

那么,对于当事人被抢后,追赶歹徒,不幸将其致死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刘某的项链被抢,其财产权利受到了侵害。而刘某开车追赶的行为,目的是拿回自己的财产,属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根据本条规定,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本案刘某造成的损害结果是,致两人死亡,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呢?

本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刘某在追回自己财物的过程中,误将两名歹徒撞死,是否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必要限度,简单的说,就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如果一个不法侵害人仅对你实施伤害行为,你不能将他杀死,造成比他的侵害更为严重的后果。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必要限度一般会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1. 不法侵害的强度。

对于不法侵害人打你的行为,你不能杀他。对于不法侵害人侵犯你财产权利的,你不能侵害他的生命权。你反抗的强度应与不法侵害的强度相当,实施正当防卫也很不容易。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对于本案来讲,刘某的防卫应是夺回自己的财产,而将两不法侵害人撞死不是为了夺回财产所必需。客观上,超过了必要限度。

2. 不法侵害的缓急。

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也就是实施正当防卫的紧迫性。

单从刑法条文规定,未要求受害人反抗时必须具备紧迫性。但司法实践中,我国对正当防卫行为采用了严格适用原则。本案刘某财物被抢夺后,如果他跑步追赶,肯定追不上飞车。在追赶过程中,飞车一直在加速前进,刘某只有赶上飞车,才有机会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刘某想到了左拐堵住飞车,如仅仅是堵住飞车,是不涉嫌犯罪的。但在其左拐的一瞬间,飞车也选择了左拐,这才不幸撞到一起,致不法侵害人死亡。单从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分析,刘某反抗具备紧迫性。

3. 不法侵害的权益。

一般情况,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对于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本案刘某被侵犯的是财产权益,而他侵害歹徒的确是生命权益。侵害财产权益的危险程度远远小于侵害生命权益的危险程度。属于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造成了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综上分析,刘某的正当防卫应当是属于超过了必要限度。根据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对于村民请愿书或村委会证明,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一条,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村民请愿书虽然没有被明确规定为量刑考虑情节,但它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一般不会有千名村民为他请愿的。所以村民请愿书,可以体现刘某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属于可以酌定的量刑情节。

另外,本案刘某在撞到歹徒后,立即进行了报警,构成自首。

因此,本案刘某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法定减轻情节,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堵住两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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