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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工作信息2016年第11期

 六月和轩 2019-03-21

省编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

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改革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精神,为开发区加快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体制机制保障,推动全省开发区快速发展,省编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改革的意见》。

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组建一批”、“规范一批”、“撤销一批”的原则,于2016年年底前,将省政府已优化整合的180家开发区管理机构组建、整合、调整、清理到位,健全完善全省开发区管理机构。

意见提出,要改革开发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开发区管委会与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明确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工作的责任主体,开发区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实行“一区多园”及托管体制的开发区,只设立1个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所辖区域的管理职责。“一区多园”的开发区内的“园”和被托管的开发区不再设立独立的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数。

意见提出,要理顺开发区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开发区的经济发展职能,突出主责主业,其社会管理职能原则上由当地政府或职能部门负责。开发区承担的经济社会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等具体职责,由所在地党委、政府授权确定,防止和避免管理体制回归和职能泛化。

意见提出,要加大向开发区放权力度,针对开发区建设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需要,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权力责任一致、职责能力匹配、能放皆放”原则,以依法授权或委托方式,赋予开发区同级政府相应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同时,采取开发区“点菜”和市、县(市、区)政府“端菜”相结合的方式,由开发区提出需求目录,市、县(市、区)政府依法有序地向开发区下放行政权力,确保精准放权、精准落地。

意见提出,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对规模大、审批事项多、放权到位、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设立行政审批局。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理的开发区和主营业务收入300亿元以上的开发区均应设立行政审批局,实行一枚公章管审批。对一些规模较小、行政审批事务较少的开发区,要与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筹考虑,或在开发区设立办事窗口,开发区可以领办、代办、帮办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做好行政审批的服务工作。强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配套改革,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意见还就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改革开发区内设机构管理办法、改革开发区派出机构管理办法、改革开发区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等提出了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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