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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业务真实,但无发票的支出,财务和税务如何处理?这类费用都包括哪些?

 拾叁亿人 2019-03-30

虽然现在发票仍是我们入账和税前抵扣的首选,但能够用于税前抵扣的凭证,不仅仅局限于发票。

除了正式发票以外,其他的一些凭据也是可以用于做账的。

比如,一些仅仅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预收了定金,支付了欠款等等。或者,在一些情况下的违约金,并没有涉及到应税项目,那么可以以法律文书,银行回单等来作为做账的依据。

以下列举一些常用的,可以没有发票的事项。

主要是三个大类: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政策有特殊规定的。

1.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比如职工工资支出、公益组织捐赠支出、违约罚没支出、股息红利支出、内部成本核算单据、资产折旧摊销、制造费用归集等等。

2. 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自然人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劳务支出、违法的罚没支出、政府的税费支出、向境外支付的款项、在境外的消费支出等。

3. 政策有特殊规定的:

对铁路公司的支出、对军队的支出、机票支出、公用劳务、水电等的分割单、重组当中涉及的货物等等。

下面着重说明两个,这两个可以解决企业经常遇到又很头痛的问题。

1. 28号公告所称的小额零星: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举个例子:

单位临时去小摊上买了点水果作茶点,金额不超过500元,那么可以标明收款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单位如果是长期大批采购蔬菜,来食堂做菜,那么最好是在个体工商户那里采购,并取得发票。

2. 分割单的运用:

很多小企业可能有跟别人共用水电或者共用劳务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也许对方会采取分摊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共同接受劳务的其他企业可以用分割单和其他外部凭证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当然,如果考虑到增值税的问题,可以要求对方分别开票,或者对方开票给一家企业以后,企业之间再按照分摊额开票。具体情况具体讨论。

以上列举了一些常用的没有发票的情形,因为去年的28号公告中,对税前扣除凭证有了很多明确的说明和规范,所以,企业在操作时候,尽量按照公告来。在汇算清缴的时期,如果还有拿不准的情况,那也及时与专管员沟通,以尽量让企业所做账的成本费用,在税前能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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