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特征 1.债反映财产流转法律关系,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支配利用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移转到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目的在于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2.债为特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是债的关系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等关系的重要区别。在后者,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 3.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 即有目的地增加对方财产的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债的关系通常与一定的财物、智力成果或者劳务相联系,但债的客体并非财物、智力成果或劳务,而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交付财物、转让智力成果、提供劳务等行为。 4.债具有平等性。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但无权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行为、财产。从而,同一客体上可以并立数个相同内容的债权。 【例外】动产多重买卖中,数个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请求实际履行”的债权不平等。 5.具有期限性。 目的达到,债权即归于消灭。【区别】物权、人身权无法定期限的限制,但知识产权中专利权与著作权有法定期限限制。 6.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 发生原因多样,法律并不限制其种类,任由当事人自行设定。债的关系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对于合法行为设定的债,法律并不限定其种类,而是任由当事人自行设定。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一般只能因合法行为而发生,并且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得任意设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物权和知识产权。 二、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 2.债的内容 (1)债权 债权具有以下特征:债权为请求权、相对权,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有期限性。 债权主要包括三项权能: 给付请求权:第一权能、债权的请求力、形式意义。 给付受领权:最终结果、债权的保持力、实质意义。 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实现的法律手段。 (2)债务 债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和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原则和补充的合同解释。 (3)债的客体 债的标的不同于标的物。债的标的是指债的关系的构成要索,即给付本身,属行为范畴;债的标的物是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即给付的对象。债的标的为一切债的关系所必备,而标的物则仅在交付财物、交付金钱的债中存在,在单纯提供劳务的债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不必另有标的物。 3.给付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交付财物。此为最常见的给付方式。在买卖、互易、租赁、保管等合同之债以及返还不当得利等债的关系中,均以财物的交付为给付的具体形态。 (2)支付金钱。金钱在法律上被视为特殊的物,在债的履行以及不履行时的责任构成上具有自身特点,故应作为给付的独立形态。在转移财产、提供劳务等合同之债以及侵权和违约赔偿等领域,支付金钱得到广泛应用。 (3)移转权利。此处所谓移转权利,是指不伴随物的交付而单独将某项权利移转于他人,如债权、知识产权、名称权、股权的移转。 (4)提供劳务或服务。提供劳务,以自己的劳力供债权人消费(如雇用),以自己的设备为债权人提供服务(如运送物品),以自己的知识或技能为他人提供服务(如技术指导、疾病诊治)。劳务的提供,多与债务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而法律禁止以人身奴役性和违背善良风俗的劳务提供作为债的标的。 (5)提交工作成果。提交工作成果即债务人以自己的劳力、技术、智能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向债权人提交工作成果,如加工承揽、建筑安装、技术开发等。 (6)不作为。不作为即不为一定的行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和容忍。例如,不为营业竞争、不泄露商业秘密等。 三、债的发生 (一)合同 1.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主要形态。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 ①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因而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 ②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即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异;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 ③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给付。单务合同不发生上述后果。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合同的典型形式。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能是无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有些合同则相反,如赠与合同;如果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就会使合同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买卖变为赠与或相反)。也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并不改变其性质。 ②注意义务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③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能订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的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而对于一些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甚至无行为能力人也具有缔约能力。 ④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意义不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其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和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权益的行为,故以合理对价有偿处分财产权益的合同不能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二)单方允诺 依照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设立幸运奖、遗赠、悬赏广告等。 (三)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活动自由与被害人的保护。侵权之债是对滥用意思自治原则的防止。 (四)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上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不当得利之债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 (五)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享有权利、负担义务。无因管理之债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 (六)其他原因 1.因缔约过失,可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2.因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3.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可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愤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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