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不仅地上停车位为业主共有,地下停车位也与地上停车位一样应为业主共有! 隨着时代的发展、汽车的普及,停车位建设已成为现代居民小区的必备配套的公有工程之一,犹如给排水、供电、气、供热、通讯、电视、道路、草坪、健身房、传达室、文体活动室等工程均为小区的必备配套公有工程並为业主共有,因为这些在小区规划设计中早就确定了,並纳入工程预决算造价之中,是小区房产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因此一旦购房,业主同时取得了小区道路、草坪、广场、蓝球场、乒乒室、传达室、健身房、其他文体活动室、供电、给排水、供热、电视、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共有权,因停车位也是公共设施,所以同时也取得了停车位的共有权……。 凡是规划设计确定的並纳入小区工程预决算造价之中的工程项目,均是小区工程的不可分的组成部分。除业主购得的住房为私有外,其他为住房配套服务的工程设施均为业主共有,如小区道路、草坪、给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讯、电视、等均为小区业主共有,停车位与道路、草坪、给排水系统……等性质一样,当然也为小区居民共有,不可能是例外……。 现在开发商利用自已管控的物业,将小区公用工程中的属于业主的停车位,截留下来作私有,卖、租、管,相当于截留业主的草坪、道路(如占半条道路作停车用,再收业主的停车费),作收费而获利,显然是无权的,不合理的……。 开发商截留了业主的地上、地下停车为自巳所有,出售、出租、进行管理,这显然是行不通的侵权行为,出售停车位是二次出售,是侵占,是混水摸鱼,因而违反物权法,引发物权方面的严重矛盾、混乱……。 停车位所有权的混乱现象,是设计问题、还是开发商问题,还是物权法歧义,还是有关法的漏洞,还是有关钻法规的孔子……应该或许都有,但主要原因,是开发商钻了孔子,利用自已管控的物业,截留了业主的停车位,占为私有……。 其实这问题好解决,只要纠正开发商的侵权行为即可,今后法规明确,停车位是居民小区工程规划设计建设的配套工程,同时纳入小区工程规划设计预决算总造价之中,並作为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的定价的依据,停车位一律属于业主所共有,而不允许开发商利用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建造地上、地下停车位为开发商所有……。 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即开发商没有通过规划设计,而自费擅自在业主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地上地下停车位的可能是不存的,也就是建造的地上、地下停车位是未经规划设计,並未纳入工程预决算之中的情况是不存在的……。所以凡是小区的地上地下停车位是经过规划设计,並纳入小区工程的预决算中的,一定是小区建设的组成部分,否则建造的地上、地下的停车位,属违章建筑,是非法的……。 总之地上、地下停车位均为现代居民小区房产配套工程之一,並纳入小区房产工程规划设计及工程预决算总造价之中,构成小区住房总造价的一部分,犹如,水、电设施、道路、草坪,广场等……业主虽未直接购买,但均为购房业主所共有,所以买了小区住房,小区配套的公有停车位也同时取得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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