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挂名”法定代表人做不得!

 刘政人性本恶 2019-05-06

“挂名”法定代表人在实践中并不少见,所谓的“挂名”,是指工商登记的法定带包人与实际履行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活经理职责的人并不是同一个人,挂名的人一般与公司并没有直接关系。名字挂在工商登记簿上,公司获取的实质利益与其并不相关,可是法律责任却不会因此远离。

首先,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承担实际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除非名义法定代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知情且不存在过错;更严重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对于部分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不仅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还有追究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在某些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中,会直接追究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其风险之大,可想而知。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直接责任人不承担以上的责任,如果公司进入破产、呗申请强制执行或缴纳欠付税款时,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可谓是无妄之灾。

其次,能够证明自己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即便名义法定代表人可以证明自己只是挂名并不掌握实权,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境下,如果实际控制人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名义法定代表人即使不知情,但为公司对外借款或其他经营行为出具担保文件的,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实际控制人已经失踪或无法找到民事责任的承担人,则“挂名”法定代表人也将面临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实际控制人如果经营公司过程中实行经济犯罪行为,名义法定代人即使没有参与犯罪行为,但是其不作为的放任态度,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实际法定代表人所签订的“挂名协议”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视为内部约定而已。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