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施秉银教授:有2种情况,第一,这些甲亢可能并不是Graves病,而是症状性甲亢,如亚甲炎、产后甲状腺炎。这些患者虽然有甲亢,但甲状腺功能并不高,碘131摄取率也不会高。 第二,这些患者未严格禁碘,外源性摄碘过多。 这个问题,施秉银教授和李焱教授都回答过,现分三种情况总结如下: 第二,患者妊娠前就有甲亢但并不知道,也没有诊断出来。怀孕后,甲亢症状明显加重并且表现出来了。这种情况往往不好鉴别,多提示甲亢进一步加重。可检测TRAb,帮助诊断患者既往有无甲亢。如果TRAb明显升高,支持妊娠前就有甲亢;如果仅仅是因为妊娠剧吐引发甲亢表现,TRAb多为阴性。 第三,怀孕就确诊为甲亢,并进行抗甲亢治疗,而怀孕初查甲状腺功能正常,2~3个月后出现甲状腺功能的再次升高。如果怀孕之前甲状腺功能正常,怀孕之后不会无缘无故地出现病情反复。多与妊娠剧吐、hCG水平的升高有关。 施秉银教授:T4 100%由甲状腺分泌,而T3仅20%由甲状腺分泌,剩余80%则由外周甲状腺激素(T4)转化而成。因此T4更能反应甲状腺功能状态。
吸碘率、超声下甲状腺血流情况,都可以作为鉴别诊断的指标。只要能够认定是由于甲状腺本身激素分泌增多,血清甲状腺激素上升,就可以使用抗甲状腺药物,反之,不用。 如亚急性甲状腺炎,不是甲状腺激素主动分泌的增多,是甲状腺破坏,激素释放入血的结果,像这种情况,使用抗甲状腺药物就不恰当。在治疗之前,需要仔细的鉴别诊断。 李焱教授:碘是合成甲状腺激素的原料,在甲亢治疗过程中,建议低碘摄入,尽量避免或减少含碘药物或食物的摄入,不需要特意购买无碘盐。 很多患者经过标准周期ATD治疗,试停药后短期内即出现病情反复,有没有更合适的停药指征?
那么是否能以TRAB转阴为停药指征呢? 关海霞教授:标准的抗甲药物(ATD)治疗周期,指ATD经过足量期-减量期,甲状腺功能正常后进入1-1.5年左右的维持量期,全程约1.5~2年。 有研究显示维持量期超过18个月并未明显降低复发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ATD维持量下甲功能够持续正常满18个月后,可以考虑疗程结束而停用ATD。 且根据临床经验,多数患者在经过标准ATD治疗周期后,TRAb也可以降至复发风险较低的切点值以下甚至转阴,因此这两种方法确定的疗程并无明显不同。 刘超教授:有三种方式。前提条件是没完成足疗程治疗,甚至不足1年: (1)短暂停药,一般会停药2星期左右,然后开始治疗; (2)减量加优甲乐; (3)如果抗甲亢疗程已基本接近尾声,TRAb及TSH正常半年,停药。这三种方案,首选第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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