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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婚姻与性

 古陵憨子 2019-05-11

刘彦强

有个学生给我发了一段话,让我谈谈看法。这段话照抄如下:

“性是多美好的东西,但是性里没爱可以,但爱里没性好像就不太现实。我很尊重人为了满足性欲望而做出一系列社会行为,去达到爱的目的。但爱的因素更广更复杂,理论上,爱情三个因素:激情,亲密,承诺。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会影响爱情。还有很多别的因素(心态,性格,样貌)。有句话说‘婚姻能直接判断一个人所处的阶级’,爱情更是如此,能反映品味,阶级,地位,财富等等方方面面。最后假如一个穷人不想通过爱情实现阶级跨越,其实理论上选择更大。因为二八原理,在穷人中,80%的穷人刮分20%的财富,也就是说穷人数量大,范围广,自然选择余地大。假如一个穷人希望只通过爱情通过爱情和婚姻实现阶级跨越(而不做出自我改变),回到第一段所说的,爱情和婚姻反映影响的因素太多了,他(她)很快就会发现阶级天花板有多结实,最后选择受限制。”

读这一段话,我感觉这实际上反映的是性、爱情和婚姻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

1.性与爱情的关系:

简单点说,性是人的自然本性,人人都有,爱情是社会属性。所以有性未必有爱情。性也不需要爱情。

性,和吃奶、吃食物一样,是动物的一种与生俱来的本能,无师自通。作为动物的人与其他动物在生理需求上没什么不同。但是,作为“万物之灵长”的人,对性的感受和认识肯定有别于其他低级动物,人可以从性中得到乐趣,使身心得到愉悦,也就是人们说的“性福”。人的性得不到满足,如同温饱没有得到解决一样,必然会引起生理上的不适,影响身体健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孔夫子将性与吃看得同样重要,所以他说:“食色,性也”。而德国哲学家路德维希·费尔巴哈(1804-1872)在《幸福论》中更是这样写道:“对性的追求也是对幸福的追求,对性的追求与个人对幸福追求的密切一致,是最高的人生享乐。”注意这一句,在他看来,性已经“是最高的人生享乐”!

爱情是人性的组成部分,狭义上指情侣之间的感情,广义上还包括朋友之间的爱情和亲人之间的爱情(爱的感情)。我们这里说的当然是狭义的爱情。这种爱情是基于性吸引的对异性的强烈依恋亲近

作为爱情,毫无疑问的是它源自于性,是性欲在人际关系中的的表现。但单纯的性欲引起的对异性的渴望一般不称其为爱情,因为爱情作为人的情感,它必然带有一定的社会性。前面那段话中,“品味,阶级,地位,财富”被当做爱情的因素,这就是社会性的典型表现。但比较清高的观点则认为,纯真的爱情就是从自己感情出发,不受阶级、地位、财富甚至道德伦理的的影响,即不带有功利色彩。所以,有专家指出:纯真的爱情就 由情爱和性两个部分组成,情爱是两个自由人的相互愉悦,这是爱情的灵魂;性是与对方性合的向往,是爱情的附加属性,并不是必要条件,情爱才是爱情的根本与核心。我觉得这种观点还有待于探讨,毕竟,爱情的目标是“灵与肉”的结合。

爱情不能离开性,离开性的爱情不是恋人之间的感情,如父母子女之间的爱,兄弟姐妹之间的爱,亲戚朋友之间的爱,这些爱很大部分也来自异性之间,包括异性男女的朋友之爱,它们都不是爱情,哪怕这种爱是那样的刻骨铭心。离开了情爱的性也不是爱情,如看到某人漂亮或帅气而产生与其性的向往(常常表现为“一见钟情”),不管这种向往是多么的强烈,但都不是爱情。强奸犯对受害人的犯罪是最为强烈的性,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承认这是爱情。但当情爱与性(爱与性)浑然融为一体的时候,爱情自然的就发生了,存在了。就此而言,爱情是没有限制的,它会不顾贫富、门第、智愚、老少的差距,冲破阶级、道德、法律的限制而产生。

2.性与婚姻:

婚姻,泛指适龄男女按照一定社会规范共同生活的社会现象。在当代中国,婚姻就是指适龄男女依据婚姻法自愿结合,组成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双方财富心理生理(性)的结合;从本质上看,是双方确定性关系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盟约。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使双方结合趋于规范化的主要手段是风俗伦理和法律。

婚姻确定了双方排他性的固定的性关系,但婚姻的动机不只是满足和传宗接代的需求,还有更复杂的动机。

首先是维护家族经济的动机。私有制出现之后,私有财产继承问题就产生了,人们本能的希望亲子继承自己的财产,将双方以婚姻的方式固定下来,以保证是自己的亲生骨肉继承财产。在男权社会里,婚姻只要求女人“从一而终“,但男子却可以有无数个女人,并且在妻妾之外还可以嫖妓或勾引其他女人,原因就在于男子掌握着经济大权。真正的排他性的一夫一妻制度是近代才有的事情。

其次是维护家族地位的政治动机。在等级森严的专制制度下,“门当户对”是对婚姻的普遍要求,背后就是为了维护家族地位通过婚姻结为联盟。例如被《三国演义》演绎的脍炙人口的孙刘联姻就是孙权为了巩固孙刘联盟以对付强大的敌人曹操的政治婚姻,其实,历史上春秋战国时期诸侯间的婚姻,中世纪欧洲各王国之间的通婚也都是政治婚姻。著名的昭君出塞、文成入藏都是典型的政治婚姻。

第三,近现代较多的是改变经济或社会地位的动机。较多的是美女嫁入豪门,钓金龟婿。等等

上述的这些婚姻当然离不开性,离不开生儿育女,但却已经背离了性快乐,性享受的根本。所以这样的婚姻已经不需要性。事实上,这一类的婚姻当事人多在婚姻之外寻求性快乐,性享受。有婚无性是很普遍的事情。

3.爱情与婚姻

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曾将婚姻归为三种动机,即经济子女感情。他认为,古代社会,婚姻的主导动机源于妇女是创造财富的活动工具,娶妻是为了增加劳动力,人的性欲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满足。人类婚姻史的第二时期,妇女劳动范围逐渐变小,财富继承问题日趋突出,于是关于个人至亲骨肉的后代观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婚姻是为了生育合法的儿女和照管家室。第三时期,妇女社会地位起了变化,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其次才是生儿育女和权衡经济。现代社会,经济和子女这两个因素在婚前考量和婚后占有的比重仍然占重要地位。婚姻二字的涵义,分别是男女通过合法手续结为夫妻。所以,婚姻的含义别无其他,仅仅是男女通过合法手续明确关系,得到包括双方父亲在内的家庭成员的认可。

对L.穆勒的观点我们还可以继续探讨,但有一点很重要,在他婚姻动机中,没有爱情的地位。

这似乎非常不合理,因为爱情就是奔着婚姻去的。但实际却很有道理。

封建社会里的“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婚姻,根本没有爱情可言,这自不必说。但就现代有着婚姻法保证的婚姻,其实也与爱情无关。

首先,政府机关颁发结婚证书,核心的要件是双方是否自愿,而不是是否相爱。事实上,有无爱情也无法考察。

其次,婚姻法保证的是婚姻,而不是爱情。依据婚姻法和婚姻道德,夫妻双方已经不爱了(爱情作为感情是多变的),但依然必须维持婚姻,谁提出离开对方,谁就是陈世美,要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爱情作为感情是多变的,现在爱不等于以后还爱,现在不爱也不等于以后不爱。婚姻中的一方只要爱上另一个人,或者另外的人爱上婚姻中的一方,都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前者为“出轨”,后者为“小三”,都会因此声名狼藉。

第四,现实中的男女可能有爱情,但一到谈婚论嫁,则多考虑的是对方资产、才华(将来能否挣钱)、地位等等,爱情普遍降低到无足轻重的地位。大家熟知的相亲,相的内容中有这有那,但就是没有爱情。

第五,看看婚姻法的内容,对财产、子女等等的规定十分详尽,但关于爱情,对不起,没有规定。

钱钟书以围城比喻婚姻,说城外的想进去。城里的想出来。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婚姻排斥爱情。

4.性的自由

将上面的内容综合一下,性、爱情、婚姻三者中,性与爱情是可以自由的,但婚姻一旦确立,就没有了自由。要重新获得自由,只能离婚。

如前所述,性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属性,但性又天然是两性之间的事情,所以,性自由的前提是性的双方都出于自愿。所以绝大多数性学家都主张在满足三个条件之下性是自由的:成人之间、双方志愿,私密。双方志愿与私密好理解,成人的标准就有点争议了。理论上,满十八岁才算成人,但在性问题上,成人则指的是年满14周岁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的行为”。刑法有解释说“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爱情就相对自由度更大了。爱情是一个人对心仪的人感情,至于心仪的人是否愿意接受这个爱情,或者是否也同样爱他,那是另一回事,并不影响他的爱情,这就是单相思。这种单相思,可能是成人的,也可能是未满14周岁的孩子的。至于双方互爱,那当然是完美的爱情。这是两个人之间的感情,感情这东西,别人根本无法干涉,所以最好不要干涉。但是,爱情如果发展到有性了,要享受性快乐了,那就另当别论,至少,还有上面所说的限制自由的三个条件。如果互爱的双方有一方未年满14周岁,即使志愿,对成人一方也要以强奸罪论处,也就是说绝对不许有这个性自由。至于单相思产生的性,无论爱对方有多深,也只能以强奸罪论处,更是不给这个自由。

婚姻自由的说法早已存在,但这个自由其实只是一种说辞,本质上从来不存在自由的问题,尤其是一旦结婚,那就更没有自由可言了。没有结婚之前,爱情决定不了婚姻就不说了,结婚之后,婚姻双方性就由一张结婚证拴在一起,你就失去了自由。你可以拒绝与配偶的性,也可以不爱配偶,但是,绝对不可以与配偶以外的任何人有性,否则你就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的义务。至于爱情,你爱的如果是配偶以外的人,那你就偷偷摸摸的爱吧,永远只能做“地下情”。

                   2019年4月1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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