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谢某某、肖某某、丁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黄某某、蔡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刘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在尤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专职检委会委员周茂善及检察官蒋浩瑾出庭支持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卷宗材料,掌握案件脉络、明确法律适用;通过依法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法律规定及讯问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通过积极与辩护人沟通、听取意见,进一步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最终,在该案依法提起公诉时,启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该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首例恶势力刑事案件,不仅有力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还促使当事人认罪悔罪,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在辩护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公诉人依法向上述七名被告人宣读、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上述七名被告人均当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庭审过程中,上述七名被告人均当庭认可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相关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表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改过自新,庭审效果良好。 公诉人综合本案性质、情节及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情形,依法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出幅度量刑建议,合议庭经评议后采纳公诉机关意见,当庭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某、肖某某、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九个月的刑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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