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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个人对赌失败案及其税务处理(下)

 定静虑得 2019-05-17

在上部分,我们介绍了王老板与建设机械对赌协议的由来,现在我们来分析下其中的税收问题。

当初卖股权时王老板咋交税?

上文提到,王志荣在天成机械的股权占39.85%,其股权投资成本973.45万元。在出售股权给建设机械时,其39.85%的股权售价为1.66亿元,但王老板得到的不是现金,而是2680万股建设机械股票,王老板成为建设机械的股东。这是典型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以分解为出售资产和投资行为同时发生,只不过出售方取得的是股权不是现金,这时候虽该纳税但没现金纳税啊。因此,应该在税收上出台政策支持。

曾经的文件有(均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其中,89号文在资本市场曾引起一阵风波。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最著名的案例是张桂平、张康黎父子以浦东建设参与苏宁环球定向增发税案,不知道那10个亿的税款最后补了没?

目前的有效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王老板需要缴纳的个税3128万元,可以在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后,向天成机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分期缴纳。这里和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是,个税并没有要求在5年内均匀缴纳。

薛老板为什么充当接盘侠?

侠之大者,为国接盘。

薛老板难道是因为友情为王老板接盘?以我小人之心揣测,天下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资本市场也没有活雷锋,如果有,一定是被雷锋了。因为,资本市场从来就没有浪漫的故事,只有血淋淋的现实。那么,王老板与薛老板之间属于什么性质的交易?这也是这个案子不同于一般对赌协议案的地方。

个人猜测,薛老板与王老板之间应该有什么协议,不外乎两种可能:一种是,王老板出售1950万股建设机械股票给薛老板,作价1.66亿元,相当于每股8.51元。但建设机械在那个时候的股价在5.50元左右,1950万股只值1亿过一点,这不合常理啊;另一种是,王老板向薛老板借款1.66亿元,以1950万股建设机械股票过户来抵押,但其实没有必要过户,质押就行。不知各位看官有什么想法?

如果是第一种可能,那么王老板是出售股票给薛老板,构成了股权转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由于其股票是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获得的限售股,不属于应税限售股,王老板把1950万股卖了1.66亿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王老板手中还有1534万股(2680-1500=1180,后10转3,变成1180×1.3=1534),出售时也不交个税。文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如果是第二钟可能,就不是那么容易判断了。如果是借款,双方应该有借款协议,薛老板收到的利息要缴纳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最近最高法院在福建陈建伟的税收行政复议案判决中也明确,对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应遵循税收法定、实质课税和税收公平原则。从法律形式上看,1950万股股票已经从王老板名下过户到薛老板名下了,而股权变更是登记主义,不管有多少抽屉协议,只要登记过户了一般都要按照股权转让纳税,除非有特别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因此,1950万股股票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股权转让,恐怕不能按借贷关系来处理税收问题了。当然,具体如何处理,需要结合更多的资料来判断,仅仅根据公开资料,怕是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

无论是王老板出售股票还是借款,其对上市公司建设机械的业绩补偿已经完成,在他向建设机械该股权转让中,他并没有赚到钱。

吃进去的吐了出来,能申请退税吗?

关于对赌协议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有捐赠说、合同违约说、期权说、价格调整说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几起对赌协议案件,为规范税务处理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目前在国家层面,税务处理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的认识也不尽一致。2014年5月5日,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赌协议利润补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4]198号)明确了“对企业补偿型的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问题,要求收购方在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相应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对于上市公司以定向增发或现金等方式收购资产或股权,由于实际完成的业绩低于承诺,原资产或股权出售方向上市公司进行的现金补偿,其实质为交易各方对原交易价格的重新确认,当然这种确认是以事前已经发生的交易为前提,事后根据实践检验的结果对原交易价格进行的调整。因此,该补偿是对原资产或股权交易价格的调整,表明前期的交易价格过高,应予冲回相当于补偿金额的部分。

用人话说就是,我当时觉得我的东西太好了,卖贵了。你买去后发现不怎么好用,觉得买亏了,找我算账,要我吐出来一部分。

所以老姜观点是,该补偿是因收购行为而产生的,既不是投资收益也不是经营收益,收到补偿一方不应作为收益处理,而应按收到的现金补偿金额调整其取得资产或股权的计税基础;支付补偿的一方应按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调整其原资产或股权的转让损益,其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做退税处理。

本案中,虽然王老板的股权只占不到40%,但他是大股东,要对原公司100%的股权做出承诺,所以他补偿的多,把自己的股权转让收入全补出去了。老姜观点是,他已经缴纳的税可以申请退税,没交的不用再交了。

就好比,我想买个年轻母猪来下猪娃子,而你正想卖。我问你母猪的生育能力如何,你说很强大。别人家的年轻母猪每头两千块,你家的多少钱?五千块!凭啥这么贵?我的猪每次能下20个猪娃子,一年能下3次!我用收益法算了下账,一头猪娃子卖两百块,每年能卖一万二,能产崽10年,这就是12万啊!行,我是老实人,相信你,我花五千块买了!但我们签个对赌协议吧,一种办法是你的猪生育能力没那么强的话,你把猪原价卖回去(股权回购)。另一种办法是,你家的猪如果没有每年下60个猪娃子,你得退我钱,少多少个猪娃子,相应退多少钱(现金补偿),或者相应补多少个猪娃子(股票补偿)。你说,成交,但你得科学喂养。我想了想,这样吧,你继续来养,我给你发工资。

就这样,猪买来了,你还在继续科学养着猪。但悲催的是,你家的猪生育能力却并没那么强,一窝只生个三胞胎、双胞胎、甚至独生猪,根本没有十胞胎!我的收益法估值失败了,按照对赌协议,自然,你应当退我一些买猪的钱。

问题来了!当时你卖猪时,税官就在旁边看着,等你钱刚一拿到手,人家就收了些税。现在你给我退了些卖猪钱后,你去找税官退税。税官为难了,没政策规定说该怎么办啊。几个专家讨论起来,这个退的猪钱算什么?是你给我的合同违约金?你给我的捐赠?还是猪价期权?又或是你的猪卖贵了,对猪价的调整?这个卖猪和退钱算一次交易还是两次交易?我收到退还的猪钱还上税?说不过去吧?

2010年,创元科技公司收购自然人司贵成持有的高科电瓷股权,司贵成当时是高科电瓷的大股东,也做了业绩承诺,股权转让后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在司贵成继续经营高科电瓷期间,高科电瓷没完成承诺的净利润数额,司贵成先生履行了现金补偿义务。但司贵成先生的补款是补给目标公司高科电瓷,而不是创元科技。就补偿部分,老司同志申请退税了没有?如果申请,税务局给退了吗?

元芳,你怎么看?

上市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前面说了,老姜赞同将对赌协议作为一种价格调整。支付补偿一方应调整原资产或股权转让收入,收到补偿一方应调整资产或股权收购成本,而不应该征税。所以建设机械收到的现金补偿应调减其取得天成机械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当然也有被征税的案例。

斯太尔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了《关于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款的公告》,该案被荆州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11月9日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荆地税函〔2017〕38号)批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该案有其特殊性,出售股权的股东没承诺,无关的股东乱承诺,人家税务局按2014年29号公告把上市公司收到无关股东给予的补偿视为上市公司接受捐赠,征税似乎也没错。

目前,因对赌失败而进行股权回购或业绩补偿(现金或股票)的案例在上市公司非常多,总局是不是该出台政策来明确下了?

(文中所用全部来源于公开资料及公开数据,老姜仅发表下自己的学习体会及观点,不代表当事各方税务机关的态度及处理结果,老姜也无从得知。如果您去申请退税,被人家轰出来,别怪俺。您多交税或少交税,与老姜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千万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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