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机动车取得3%税率的销售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我公司为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从一家小规模汽车销售店购入一辆车用于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税率为3%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这张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如果可以该如何操作? 答: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根据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现开具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财务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第二条规定,《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综上,你公司将车辆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若取得了合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后申报即可。【大成方略,业财融合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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