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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峰博士: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起草背景下对劳动争议热点问题的个人体会(二)

 夏日windy 2019-06-03

【编者按】 根据最高法院起草司法解释规划,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将在2019年底前颁布实施。肖峰博士在起草该司法解释过程中,收集整理了一些劳动争议问题并有了点滴个人体会,将在本公号陆续刊登,权且抛砖引玉,欢迎更多业内人士后台留言,提出好的完善建议。

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下面的体会仅为个人研究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官方意见。原因?  你懂的!

好吧,来一首“胡广生”!其实每个人心里都住着一个胡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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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界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肖峰博士个人观点】用人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正常劳动必要的劳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设施或措施、岗位培训、工作环境等,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情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规定标准或者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该约定无效。

二、如何界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肖峰博士个人观点】下列情形,劳动者主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福利待遇、未休年休假200%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第二倍工资的;

   (二)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和标准存在实质争议的;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病假工资、伤残津贴、待岗生活费、出差补助费等津贴、补贴;

(四)非按工资支付周期支付的季度奖、年终奖、业务提成等;

(五)计算错误、第三方支付系统错误等非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且庭审辩论终结前已经支付或可以支付的。

三、如何界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肖峰博士个人观点】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三)用人单位未按险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四)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因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或他人已经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用人单位无法缴纳、社保征缴机构拒绝接受缴纳等原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

四、如何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肖峰博士个人观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所违反的特定规章制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依法经民主程序制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

(二)内容应当合法、合理、具体;

(三)与在后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与在后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不存在冲突之处

五、如何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肖峰博士个人观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约定具体工作岗位职责和履职要求;

(二)工作考核指标应合法、合理;

(三)工作考核结果已及时告知劳动者

前款中“合理”,可参照国家、行业定额标准、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一般要求或者同行其他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一般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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