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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认定电动车自担全责”是执法导向的纠偏

 道德是底线 2019-06-04


通常情况下,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导致了非机动车驾驶员重伤或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不管有没有过错一定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非机动车驾驶员是弱势群体。这是很多人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认定的看法。但是,男子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又超速,撞汽车身亡被认定自担全责。这样的事故责任认定,在嘉兴市还是第一例。

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当下比较常见,在城市交通事故类型中占比最大,例如发生个案的嘉兴市秀洲区,2018年秀洲辖区共发生各类事故3.6万起,平均每天100起,其中相当部分是由于电动车交通违法造成的。

象个案一样,驾驶电动车闯红灯、超速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有一定的代表性。针对这类事故,几乎所有的地方在责任认定方面都采取“主次责任”的划法,即机动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在30%左右,往往事故伤害越严重,这个比例就越高。之所以如此,通常是出于人性化的考虑,因为电动车相对于机动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更易于受到伤害,即所谓的“弱势”;同时,由于机动车有相对健全的保险制度,有可靠的赔偿来源,认定机动车承担一定责任,给予受伤害者经济救济,从而有利于事故的善后处理。

不否认这样的作法有其合理性,但从交通法规的角度来看,一定程度还是模糊了守法公平的界线,责任认定服从于善后处理的便利。更关键的是执法上的人性考虑,反而带来导向上的偏差,非机动车参与交通的“弱势”被很多人异化成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参与交通权利与责任层级的错觉,反过来掉入“弱势”优先和违法有豁免权的认识误区。这些也是导致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普遍的一种心理驱动。

个案区别于以往类似事故的处理,认定电动车自担全责,应该说更大的意义还是执法导向的纠偏,让所有交通参与者在交通通行中遵循同一刚性尺度,在法规面前人人平等,每一个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特别是骑电动车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的代价和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不要拿所谓的“弱势”当通行证。无疑,这对当前电动车的违法高发势头是一种警示。

当然,这样的认定真正的考验还是事故的善后处理,特别是“人死为 大”观念还有很强惯性的语境下,缺少经济救济的润滑,会使得事故的后续处理会更艰难。从这个意义来说,克服一时的困难与压力,作出“自担全责”个例的认定不难,而真正困难的是执法如何在守法公平与人性考量之间求得平衡,打破执法思维与模式的惯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促进交通文明守法是多方面的,确立严格而公平的执法导向只是一方面,而且之于交通事故处理法则的震慑,应该说只能是次优的选择。电动车交通违法普遍,客观而言还是对电动车的销售、使用的管理,特别交通的执法管理还存在普遍性的缺失,说直白一点,当电动车有闯红灯被视而不见,行为得不到必要的惩处,用事故担责的后果来震慑作用其实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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