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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当事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如何送达?

 ypsherry 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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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受送达人避而不见,应当如何送达诉讼文书》,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卷)》,人民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747页

       问: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因当事人避而不见而导致的诉讼文书达难问题。实践中,往往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但是造成了诉讼拖延等系列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答:送达难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问题。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针对原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作出修改,增加了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受送达人就在其住所居住,但却避而不见,即可认为属于“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经此即视为送达。但是,如果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确实不在其住所内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就不能采取上述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20170627]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20120831]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20071028]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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