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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租不动产税收政策汇编

 抱团取暖 2019-06-27

1、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4.30日前不动产税率5%,不在同一地时按5%预交。 出租4.30日后不动产税率9%,不在同一地时按3%预交。

小规模纳税人中“企业”出租不动产不论4.30前后都按5%计征,不在同一地时按5%预交。

小规模纳税人中“个体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不论4.30前后,都按5%计征。如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在同一地时按5%/1.5%预交。

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不超10万的可以免交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5%计算缴纳。

税收优惠:月销售不超过10万的,免增值税同时免城建教育附加。

3、房产税:

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税收优惠: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财税〔2008〕24号)。

4、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5、企业所得税:并入企业其他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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