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是我国奴隶制发展的顶峰,为了维护商王的统治,商朝在夏五刑(原本只适用于军队)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律法,并通行军民,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汤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不过,它并不是商汤所制定的,而是商朝统治者不断修订完善的,冠以祖先之名。出土的《竹书纪年》就曾明确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 《汤刑》在我国法制史上的影响极为深远,因为很多刑名就是从商朝开始的。荀子就曾说过:“刑名从商”(指后世的刑名均沿袭商朝)。 虽然后世每一个新兴王朝建立后,都会针对性的重新颁布律法,但基于承前启后这种关系,依然有一些条文会沿袭前朝。 而这其中就包括一条沿袭千年的法律条款:缘坐法。“缘坐”作为正式法律条文,最早出现在唐朝的《唐律疏议》,是从“连坐法”中分出来的,但又跟连坐有较大区别。当然,正如上文提到的“刑名从商”,连坐在商朝时叫“殄之无遗育”,即父亲犯错被杀,同时也要杀掉他的子女。 什么是“连坐”呢?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有罪,跟他有某种关联的(比如亲属、朋友甚至邻居),都要受到牵连。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法律渊源,就是基于我国古代宗法制度,以此来达到最大的震慑作用,维护君主的统治。 但因为连坐法覆盖范围太大,所以,隋炀帝继位后,重新修订了《大隋律》,规定:即使犯了谋反大逆之罪,也罪不及嗣(只处罚本人,不牵连子嗣)。 当然,隋炀帝一死,后继的唐朝就又重新恢复了连坐法,但正因为隋炀帝有过这种“宽仁”的尝试,所以,唐朝虽然恢复了连坐,却从其中又分出一条缘坐法。 那缘坐和连坐有什么区别呢?我们来看一下概念。按照《唐律疏议》的解释,所谓缘坐,是指处罚与罪犯有血缘或家庭关系的人。与连坐相比,缘坐的范围大大缩小了,不再包括旁系亲族、四邻。 这也就是说,除了谋反、大逆等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罪行继续沿用连坐法外,其它普通罪名只牵涉很小范围,而且主要是父子之间(无罪的一方也受罚)。 为什么呢?与连坐法的初衷一样,缘坐的主要目的也是震慑,让那些敢于铤而走险的人有后顾之忧。比如唐玄宗开元十八年,东都留守卢从愿因为儿子非法买卖获利,结果其本人因缘坐法,无辜被贬为绛州刺史。 这种儿子犯错父亲贬官,或者父亲犯错儿子无缘入仕的案例比比皆是。 虽然封建王朝覆灭后,无论是连坐、缘坐均已从现代法律中消失,但随着近些年的司法实践,“缘坐”又在小范围内逐步试行。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父亲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儿子受牵连无法被大学录取。 网友对于这种尝试,也是分成两派,一派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而另一派则认为子女是无辜的,不应该牵连孩子。 那么您对这个话题是怎么看的呢?欢迎留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