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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委会刘贵祥法官,最近在在“全国法...

 外山 2019-07-14
最高院审委会刘贵祥法官,最近在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内容,干货很多,值得重视,估计具有指导性作用。其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方面:
(1)相对人要尽一定审查义务,一定要看对方公司章程,要注意担保决议的合法性,例如公司为自己股东对外提供担保的,该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2)没有公司决议,以前最高院曾有判例认为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可以不管,照样认定有效,但是风向会变的,或者说续步实践更出真知,更厘清公司法第16条适用要点精神,毕竟该条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进行限制的强制性规范,法定代表人不是大晒的。
(3)再次提醒相对人,证明与其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人(即谁盖的章),这方面的事实都很重要,不能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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