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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击穿的家族信托启示录:走出五大误区,顺利实现财富传承

 lyqjason 2019-08-07
去年年底,一则名为“四大富豪千亿资产注入海外家族信托”的新闻,为国民普及了什么是“家族信托”及其功效。
最近一则“所有离岸信托遇劫!香港法院‘跨国击穿’16亿离岸信托,拿什么保护富豪们的财产?”的文章在朋友圈疯传。很多不明所以的人茫然了,直叹富人的世界我不懂,甚至一部分富裕人士也开始担忧家族信托的有效性。 
家族信托起源于西方国家,在欧美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大家耳熟能详的洛克菲勒家族、肯尼迪家族,都已通过家族信托、家族基金会的财富传承机制,成就了家族财富的基业常青。
由于中国大陆家族信托的发展历程较短,没有判例去研究分析。因此,我们从以下三个被“击穿”的离岸信托的案例来分析,比照国内家族信托的相关条款,具体分析一下家族信托隔离功能的有效性。
案例一
“国家储蓄担保银行诉沃尔特E·海勒&公司一案”。法院的判决认为:委托人特赖恩B.艾伦与受托人国家储蓄担保银行签订的信托协议出于善意,不存在欺诈债权人的意图。委托人在一审诉讼期间的死亡不构成阻碍债权人主张债权的理由。支持被上诉人作为委托人特赖恩B.艾伦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受托人用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偿还债务。
案例二
1995年P先生在泽西岛设立了一个自由裁量信托,并作为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保护人和潜在受益人,将集团公司84.63%的股份授予了信托。2009年,P先生提出离婚申请,妻子未作抗辩,但在判决离婚后申请附属济助,要求平等分配信托的全部价值。香港终审法院裁定“有明确证据显示,受托人极有可能在P先生有要求时预付该信托的全部或部分资本或收入给他”,因此认定应视整个信托为丈夫可用的财务资源,并判决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普京曾经的亲信谢尔盖·普加乔夫曾为自己设立了5个新西兰信托,随着10年普加乔夫被踢出“普京圈”,索赔人(Mezhprom银行和清算人DIA,下同)以普加乔夫挪用央行的援助资金为由,并声称银行资金缺口达22亿美元。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随后对普加乔夫执行全球财产冻结令。5个新西兰信托最终都被法院判定为虚假信托,因此隔离资产无效。
接下来我们从五个方面,逐一分析一下这三个案例。

委托人是否为唯一受益人


上述三个案例中,委托人都将自己设为家族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或者第一顺位受益人,从而致使信托的隔离功能失效。这与我国“信托37号文”对家族信托的定义有异曲同工之处。37号文定义委托人作为唯一受益人的自益信托不属于家族信托范畴。
【案例一】中,委托人为特赖恩B.艾伦,受托人是国家储蓄担保银行,信托受益人为委托人自己,信托终止时信托归属于委托人的侄子。由此可以看出,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就是委托人。当地法院认为允许财产所有者设立自己为受益人的信托,却不允许债权人主张以该财产偿债,这是违反公共政策的。这种自益型信托在我国已经不属于家族信托范畴,自然也就不会具有家族信托的隔离功效。
【案例二】【案例三】中,P先生和普加乔夫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之一,说明他们都能从该信托获得相应的利益。分配到委托人账上的收益,即为委托人的资产,在发生债务风险的时候,这部分资产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但是其他受益人获得的收益不受影响。所以该受益人条款不是P先生和普加乔夫家族信托被“击穿”的原因。

委托人能决定信托财产的运用


《信托法》对家族信托的定义为: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如果委托人对于家族信托财产的运用及分配等方面的控制权力过大,将视同家族信托内的资产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从而无法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案例一】中,信托核心条款第I条:(a)在委托人有生之年,信托财产的净收入需按月或者以其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给委托人。(b)当委托人死亡时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无条件分配给委托人的侄子亚瑟D.艾伦。第II条: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请求和密西西比州杰姆斯P.科尔曼与阿克曼(上述两人是受托人的顾问)的书面批准,可以从信托财产中取出并支付给委托人每日历年不超过25%公平市场价格的信托财产。虽然他事实上并没有取回,但信托文件载明了委托人有此权利。
基于上述两个核心条款,当地法院认为,根据信托条款,委托人作为家族信托的唯一受益人,能够控制信托财产的分配,并且能够收取全部信托财产。如果委托人能够任意支配信托财产,那么债权人也就有权要求以信托财产偿还债务。
【案例二】中,泽西信托的唯一资产是百慕大控股AL集团84.63%股权,唯一收入就是AL集团分派的股息。而是否派发股息、何时派、派多少股息,完全由P先生控制的董事会决定。P先生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或者家庭的债务情况、自身的婚姻风险等情况,决定家族信托的资产规模,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信托安排。因此,当地法院认为泽西信托财产是P先生自己的财务资源,并不独立。
【案例三】中,普加乔夫的信托在运作上存在如下的风险点:普加乔夫能直接干预信托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的方方面面;未获得普加乔夫的批准,受托人不会对信托资产运营作出任何决定;受托人在该信托中实际上并没有履行受托人的职能,在资产被转入信托以后,谢尔盖团队仍在继续直接管理这些资产,这些资产继续出现在普加乔夫的个人资产列表上。
由此可见,这5个信托全是在普加乔夫的掌控之下,甚至还在普加乔夫的个人资产列表上,家族信托形同虚设,自然也能被“击穿”。

委托人能否随意更改受托人受益人


委托人如果能够随意更换受托人,则受托人在运作家族信托资产的独立性方面将受到挑战,受托人完全有动力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去运作信托资产。然而这就违背了《信托法》中对家族信托的定义: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而家族信托就存在被“击穿”的风险。
【案例二】中,P先生是泽西信托的保护人,有权更换受托人,因此他的意见对受托人影响很大。比如,1996年P先生表明,希望香港理工大学成为信托的潜在受益人之一,受托人在四天后立刻决定该大学成为符合条件的受益人。
P先生随意更换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将使得受益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这样的安排与家族信托的初衷相违背,自然就没有家族信托防御功能。
【案例三】中,普加乔夫可以自由增删酌情受益人;变更信托契约;给予或撤销契约文件赋予的受托人的权利;有权任命或增加新的受托人;受托人就信托资产的具体投资需获得保护人的书面同意。
的确,在2015年7月,普加乔夫行驶了其作为信托保护人的权利,将5个信托的原受托人全部更换成由其严密控制的、四个新成立的信托公司。不管是决定信托的受托人还是受益人,还是变更信托,仍至信托投资的运作及分配,普加乔夫完全架空了受托人的权利。

条款设定是否为了对抗日后债权人


即使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初,委托人是善意的,没有恶意避债的行为。但是在家族信托的条款约定中,如果赋予委托人对家族信托资产过多的控制力,则该信托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设立。
【案例一】中,信托核心条款第V条:双方同意委托人在信托协议生效期间不会签署任何票据或负债的书面证据。受托人没有义务监管委托人对协议的执行,但是将会反对要求执行票据,书面债务或判决的债权人以违反信托条款的方式对信托的执行。给予委托人违约对外负债的动力。
因为即使对外负债,信托合约也规定了受托人会反对要求执行票据。事实上,委托人的确违反了信托约定对外负债,因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起诉委托人,因委托人在诉讼终结前死亡,债权人改为起诉受托人。结合委托人是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且委托人能够决定信托本金的分配,实际上信托资产就视同委托人名下资产。
即使委托人违反信托约定对外负债,信托资产也不应因为委托人的债务或者义务被查封、扣押或者强制执行。这些完全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设立,委托人可以支配信托财产的条款,显然是无效的。

信托所在地法律是否具有特别规定


宣告家族信托“失效”涉及信托诉讼管辖的问题,受托人的所在地往往是决定信托纠纷管辖的一个因素。根据国内的《信托法》,原则上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第十七条第四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能为家族信托的隔离功效打折扣。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受到国内高净值人群的青睐,香港信托也成为全球主要国家高净值人群的“国际化”选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2019年1月18日签署的《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或许将减弱香港家族信托的保护功能。
如相关方在内陆涉诉,其在香港所设立的信托,在符合《判决互认安排》条件时,内陆诉讼的胜诉方可在香港申请认可内陆法院判决或者申请香港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方和被执行方在香港的财产。 
这些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案例清晰地警示面临财富二代传承问题的高净值人士,包括家族信托在内的任何一项财富传承的工具,都不可能在没有事先做出安排的情况下能临危受命,达到预想的效果。
想要通过家族信托实现财富传承和资产隔离的目的,委托人就要在资产保护和个人控制权之间需做好权衡。想要做好资产保护,就必须对个人控制权进行限制。否则,家族信托的框架形同虚设,资产的独立性将受到挑战,从而面临被“击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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