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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宗智: 不应忽视非同一认定的鉴定理论

 仇宝廷图书馆 2019-08-07

不应忽视非同一认定的鉴定理论

【作者】 龙宗智  【分类】 司法鉴定学

【期刊年份】 1988年 【期号】 2

【页码】 1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A.129043   

  多年来,我们在讨论犯罪侦查学鉴定(即刑事技术鉴定)的基础理论和专门方法论时,存在一种倾向——言必称同一认定。似乎在于这一专门领域,同一认定理论主宰一切,涵摄一切。1982年出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事侦查学》甚至将犯罪侦查学鉴定等同于同一认定(见该书第180页)。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失之偏颇,它不适当地夸大了同一认定理论的作用,忽视了刑事技术鉴定中非同一认定的理论,造成我国犯罪侦查学基础理论的发育不全。这对于我国刑事侦查科学的全面发展是不利的。

  毫无疑问,同一认定理论属于犯罪侦查学的基础理论,而且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因为刑事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清犯罪人——就嫌疑人和实际作案人的认定同一。基于这一需要,作为一种科学手段的刑事技术鉴定,必然要划分审查客体和被寻找客体,采用比较检验的方法,作出二个客体同一或否定同一的认定,以实现其特定的侦查功能。

  然而,作为刑事诉讼手段的刑事侦查,其任务又不仅是追寻作案人,它还须查明对象所能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从犯意的形成,犯罪的准备到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用何种手段,克服哪些障碍,造成何种结果),即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情况,均属侦查内容。通过侦查,应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侦查结果是以成为对行为人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刑事技术鉴定要协助查明具体的行为状况,仅靠同一认定显然不够。例如为查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故意还是过失,而鉴定某种打击痕迹,判明打击角度、力度,使用的鉴定方法就不是比对检验的同一认定,而是另一种痕迹方法——对客观的痕迹现象作逻辑推理的方法。

  此外,即使是为了对人作同一认定,刑事技术鉴定的具体任务仍不能要求使用非同一认定的鉴定方法。再举打击痕迹鉴定为例。现场不同位置上有两名作案嫌疑人,用痕迹方法鉴定打击角度,可能排除其中一人而确定另一人。

  由于上述两点原因,非同一认定的鉴定方法,在刑事技术鉴定及其各分支学科中占有重要地位。例如文书技术检验,无论是确定伪造、变造情况,还是检定制作文书使用的工具和材料,或是确定被损坏的文字记述,通常都属于非比对同一的检验。又如枪弹检验,同一认定的检验固然重要,但根据各种射击痕迹确定射击距离、方向、角度和时间也同样不可忽视。而仍鉴定实践看,大多数刑事技术鉴定属于非同一认定的鉴定。

  非同一认定的鉴定方法包括成因确定的方法和种属认定的方法。所谓成因确定,是指由物质痕迹推断其形成原因从而判明行为机理(机制)行为条件和造型客观特征等情况。由于痕迹是造型客体通过行为主体的某一行为与特定客体物作用的结果,是行为的“记录”,我们就可以从痕迹中提取有关的信息。如关于造型客体的种类和特点,它作用的距离、方向、力度和速度,痕迹形成的时间和顺序等等。确定痕迹成因,具有重要的侦查学意义。如在勘验受害人身体和衣服上造成的枪伤时,常常需要确定射击的距离、角度、方向以及几处枪处的先后顺序;在勘验汽车事故现场的汽车轮印时,常常发生汽车轮印形成的时间和机理,以及汽车行驶的速度和方向的判定问题。而判明玻璃上的孔洞是否击孔洞,或是枪击弹孔,衣服破损是撕破或剪破,失火的原因是什么等,也是侦查中的常见问题。

  种属认定,不是指同一认定理论中所谓的“种类同一认定”而是指一些与同一认定无关而具有独立证据意义的分类性检验。例如鉴定嫌疑人携带的钞票是否伪造;对于在估计是投毒地点发现的物质进行检验,以判明其化学性质;确定工业产品的品种等级;确定犯罪现场发现的物品的性质、用途与名称等。这些鉴定结论,都可以作为独立的证据(如关于伪造钞票的鉴定证据),证实或协助证实某一犯罪事实。 

  我们说上述两类检验不同于同一认定,是因为它们与同一认定的任务,工作步骤和工作方法具有根本区别。众所周知,同一认定的前提是区分受审查客体和被寻找客体,采用的基本方法是比对检验,同一本质是客体物自身的同一(两种客体物在思维抽象中合二而一),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对犯罪人的同一认定。成因确定和种类认定则不同,它们的鉴定对象仅仅是受审查客体;其方法主要是逻辑推理、特征判定等痕迹方法,既使作比对检验,也仅仅是为了判明受审查客体的某些特征,从而认定其特性;这些检验的目的不单是为了确定作案人,同时也是为了确定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它们提供的工作结果具有独立的证据意义。

  苏联刑事侦查学家科尔金指出,犯罪侦查学鉴定的主要任务包括:1.查明形成痕迹的那个动作的条件和物质原因;2.查明客体的种属;3.同一认定。科尔金的这种划分是正确的。应当说,我们对此也是肯定的,但在研究刑事技术鉴定的基础理论和专门方法论时,我们却往往只注意同一认定而忽视其他,因此造成非同一认定理论的发展不足。出现这种现象,大概是因为,1.未处理好理论重点与理论整体的关系,以至贯以某一重点代替其他; 2.侦查基础理论研究存在简单化的倾向,似乎把基础理论和专门方法论归结为同一认定理论,简单明了,便于把握;3.其他类型的鉴定,其机制缺乏统一性,在理论上难于系统化。

  只有发展非同一认定的鉴定理论,才能完善和强化我国刑事侦查学鉴定的基础理论,并为鉴定实践奠下全面和坚实的方法论基础。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无论是成因确定还是种属认定,都属于特性确定——非比较的、单纯的特性确定——区别于同一认定的特性确定。我们在肯定、发展同一认定理论的同时,应当建立“特性确定理论”。为此,必须研究特性确定的对象和任务、特性确定的类型、方法、步骤和科学基础,研究对这类鉴定结论的评断及其标准等。对这些问题的勾划,是本文不能胜任的,望能引起有关同志的注意,使我国刑事侦查学基础理论得到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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