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所得税:指房产交易中由税务机关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存在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由卖方个人缴纳利得税。 纳税标准:评估价的 * 1 % 或 差额 * 1 %(出售家庭唯一住房且发证日期 ≥ 5年可免缴; 若 < 5年或不是卖方名下唯一住房,收1% ) 2. 契税 : 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纳税标准:首套房 ≤90 m²以下,按计税价格的1% 收取;>90 m²以上,按计税价格的1.5 % 收取;143 m²以上,按计税价格的1.5 % 收取 二套房 ≤90 m²以下,按计税价格的1% 收取;>90 m²以上,按计税价格的2% 收取;143 m²以上,按计税价格的2% 收取 三套房 ≤90 m²以下,按计税价格的3% 收取;>90 m²以上,按计税价格的3% 收取;143 m²以上,按计税价格的4% 收取 3.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共用设施专用基金及暗沉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纳税标准:配备电梯的房屋按90元/m² * 房屋面积缴纳(如之前已缴纳则无需再次缴纳,此费用由太原房产管理局查询并收取) 无电梯的房屋8层(含)以上按90元/m² * 房屋面积、8层以下按50/m² * 房屋面积收取。 4.增值税:税务机关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对房产增值所收的费用。 纳税标准:房产证取得年限≥2年以上,免收增值税; 房产证取得年限<2年,按5.635 % 收取; 4. 不动产权登记费: 不动产权工本费 收费标准:按80/本收取,根据出具份数不同,每本加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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