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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作品侵权的认定

 漫步之心情 2019-08-11

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聊聊如何认定作品是否侵权。总的来说就是—接触+实质相似+作品内容受到保护。

首先,未经作者或其他版权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不过,所有这些侵权行为都有一项共同的基础,即利用了侵权作品(内容)。要构成侵权作品,通常要符合三项要件,1、侵权作品抄袭了版权作品中的内容,或侵权作品含有源自版权作品的内容;2、侵权作品的诉争部分与版权作品的相关部分实质性相似;3、抄袭的内容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第三项条件是不需要明确说明的,实务中大部分强调前两项条件,而忽略第三项条件。

1、接触的可能性

著作权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没有抄袭就没有侵权”。所谓“抄袭”,相对独立创作而言,是指侵权作品中的相关内容来源于受保护的作品,并非行为人的独立创作。独立创作的作品,即便与他人作品雷同,也不侵害他人著作权。这一原则使得著作权法在认定侵权方面与专利法有本质差异。后者只需认定被控侵权的方案是否与专利方案相同或等同,而无须关心是否存在抄袭行为。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原告要直接证明被告的抄袭行为都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律许可原告通过一些间接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抄袭行为。只要版权作品发表在先,侵权作品出现在后,作品之间的惊人相似就足以让人确信二者之间存在抄袭。如果实质性相似没有达到完全排除独立创作或者共同参考公共领域及第方作品进行创作并发生偶合的可能性时,法院可能要求原告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被告有合理的接触版权作品的可能性。

2、实质相似

被控侵权作品与版权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理论上,证明“存在抄袭”的“实质相似”与证明作品侵权的“实质相似”有不同的认定标准。前者可以由本领域的专家对作品进行分割后来确认抄袭的存在。后者,即证明侵权的“实质相似”则有本领域的普通观察者( Average Lay Observer)来判断。如法院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就会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3、作品内容受保护

仅仅满足抄袭和实质性相似,并不足以构成侵权作品,还要看侵权作品是否受到版权保护。只有作品本身构成著作权法上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时,才可能侵害著作权。只需要证明侵权人抄袭的内容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即可,不需要证明侵权人在主观上明知该内容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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