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注意: 1.这里的本人工资指的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该数额如果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有些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是由当地社保部门直接规定的(一般以社平工资为基数),此时计算上述“本人工资”时实际是以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基数为标准。例如,青岛市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当地上年度的社平工资为标准作为缴费基数(目前开始执行全省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标准)。 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案件中,仍然需要按照上述标准向用人单位主张该项权利。 3.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工伤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上述金额需要具备劳动合同已经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标准及计算方法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例如,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劳动者7个月的上述月平均工资。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该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工伤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金额需要具备劳动合同已经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支付标准及计算方法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例如,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劳动者12个月的上述月平均工资。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医疗费 根据相关医疗单据确定,此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定支付。未缴纳工伤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按照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确定。该期限在有的地方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内容确定。当地不做上述常规鉴定的,要依据医嘱及相关材料确定。工资数额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数额。不足一月的,要注意按照21.75规则计算计薪天数。 六、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费用计算条件: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七、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用、住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查阅当地规定。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八、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 涉及其他违法事项,需要索赔的,可以依法一并提出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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