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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监督职能宣传周】民事诉讼监督了解一下?

 请你永远喜欢我 2019-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那么,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部门有哪些职能呢?当事人如何申请监督?民事诉讼监督部门如何审查以及有哪些监督手段呢?下面就为大家一一解答。

【民事诉讼监督职能宣传周】民事诉讼监督了解一下?

1民事诉讼监督的职能范围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2民事诉讼监督的案件管辖

(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二)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3当事人申请监督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4民事诉讼监督的审查方式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5民事诉讼监督的监督手段

(一)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3.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5.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6.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7.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8.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9.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10.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11.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12.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13.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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