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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规则汇编

 gzcpalgvwf5dya 2019-09-05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包括:《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规则要求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类型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报告

责任人

董事会

董事会

一般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规则要求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审议要求

沪市:应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深市:未做强制要求,通常董事会审议即可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无明确规定

披露时间

与半年报、年报同时披露

与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同时披露

披露内容

参考沪深两市格式指引,主要披露内容如下:

  •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 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参考沪深两市格式指引,主要披露内容如下:

  • 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先期投入项目转让及置换情况;

  •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近3年实现效益的情况;

  • 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 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

  • 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披露频次

半年度一次

需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进行披露

鉴证报告

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现场核查及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深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沪市暂无明确规定

注意事项:

要点1:审议要求各有不同

上交所明确《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则未作明确规定,通常由董事会审议即可;实务中,沪深两市均有部分上市公司会选择将《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次募集资金报告》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要点2:鉴证报告均需出具,具体要求存在差异

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报告》的鉴证报告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出具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均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要点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需要关注具体要求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报告》的核查意见除深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外;规则层面未对其作出进一步规定;实务中,沪深两市均有部分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对《前次募集资金报告》发表核查意见。

特别注意的是,深市三板块《规范运作指引》明确:当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要点4:《前次募集资金报告》是证券发行申请必备文件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均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

主要参考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年12月19日 证监会公告[2012]44号)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2007年12月26日 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十六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8年1月1日)(沪市)

《第八十二号 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8年1月1日)(沪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2019年1月16日)(深主板)

《第21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2019年1月16日)(深主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1月修订)(中小板)

《第21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2019年3月26日修订)(中小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21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2019年3月修订)(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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