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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老人后悔将房产赠与女儿,房产能否要回?

 为什么73 2019-09-06

- 问题一 -

我今年60岁,和大嫂共同在北京西城有一套两居室,房屋的性质是我和大嫂各占50%份额,去年大嫂把我告上法庭,要求购买我名下的50%份额,我不想卖,同时我也不想买她的那一半,法院能支持我的想法吗?

律师回复:

    您和您大嫂的情况属于对不动产的按份共有。

    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如果您和大嫂对该房屋的分割有约定,那么就依照你们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你们对于房屋的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于您二位属于按份共有,均为按份共有人,那么,您二位均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此,大嫂提出分割房屋没有问题。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由于房屋是不可能内部分割后分别进行产权登记的,因此,不会对实物予以分割。嫂子想分割房屋而您又不同意,这属于对分割方式不能达成协议,诉讼中,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将房屋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也就是说有两种可能性:

    第一种: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后,对方给您折价款或您给对方折价款;

    第二种:将房屋卖掉,您和嫂子二人分割房款。

- 问题二 -

岳母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她名下有两间平房,如今只有我妻子赡养岳母,她一直住在我家,其他三个子女对岳母不闻不问,岳母想要把她名下的房产给我妻子,这样合法吗?需要她的其他子女签字吗?

律师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可以看出,如果赠与人仅仅是表现出了赠与的意愿,但是没有订立书面赠与合同,没有进行交付,则赠与无法成立,如果订立了书面合同但是没有交付,则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这两间平房是否属于岳母的个人财产以及是否订立书面赠与合同并进行了交付。

    如果两间平房属于岳母的个人财产,则岳母可以通过订立书面赠与合同并进行交付的方式完成赠与。

    如果两间平房不是岳母的个人财产,例如房屋属于岳母岳父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岳父又已经去世,那么需先进行继承,确认属于岳母的份额之后,再订立书面赠与合同并进行交付完成赠与。

- 问题三 -

我公公在2018年10月把一套房子赠送给自己的女儿了,可是过了不久自己就后悔了,但又要不回来了,像这种情况写个遗嘱我们以后能要回这个房子吗?还是现在公公在世的时候就得打官司?

律师回复:

    首先要确认是否已经完成赠与,不动产赠与的关键条件是完成交付,即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拿到产权证书,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

    如果签订合同后,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老人也没有把房本交给女儿,没把房屋交给女儿居住使用,那么老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表示撤销赠与,将房屋要回来,这个诉讼是需要老人作为原告去做的,应在老人在世的时候进行。

    但如果签订合同后,房屋已经交付,则赠与有效,房屋已经成为他女儿的财产或者女儿可以要求老人协助过户,此时房屋已经(或将会)因赠与变更产权,通俗地说,这个房屋已经送给别人,成为别人的东西,与老人没有关系了。老人也无法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要回房子,因为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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