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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注意事项

 知行不疑 2019-09-10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三种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是针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是根据用人单位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不能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而采取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审批程序。有些用人单位对不定时工时制度了解甚少,当涉及仲裁和诉讼时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但往往为时已晚。如某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管,每日工作时间长达十二小时,周六、周日用人单位从不安排休息。高管离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用,用人单位却称单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拒绝支付加班费用,从而引发仲裁和诉讼。涉诉后,用人单位才明白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需要审批,法院也以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没有取得批准而确认无效,支持高管要求加班费的诉求。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法律的学习和应用,正确确定工时制度。


一、不定时工时制适用对象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规定了不定时工时制适用的对象为:


1、高级管理人员,如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2、高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司机、秘书和辅助人员;


3、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外勤人员、销售人员、运输人员及押运人员、医疗机构的救护车司机等;


4、铁路、港口、仓库、物流公司、货运站的装卸人员;


5、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人员,如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人员;


6、其他适合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


二、不定时工时制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1、协商、公示


工时制度,涉及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时间,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备条款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征求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告知。否则,劳动者以不知情为由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不定时工时制度无效,用人单位将面临败诉风险。如劳动者贾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抗辩,但是在仲裁程序中,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定时工时制度方案征求过职工意见,进行过公示和告知,劳动者对此知情,仲裁机构则以不定时工时制度方案未经公示为由,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贾某支付加班费用。


2、申请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时,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的材料有:


(1)申请书,写明用人单位性质、特点、经营范围及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类及原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申请期限、周期;


(4)有毒有害岗位应当提交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制订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方案;


(6)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对实施方案的意见;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经申请岗位的劳动者签字认可。


(7)其他资料。


3、审批


对于特殊工时制的审批机关,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各省也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特殊工时制的相关规定,其内容大多与原劳动部规定相同,要求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的钟某与用人单位不定时工时制抗诉一案,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对不定时工作制实行审批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休息权利,若允许以约定规避审批,有违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之意。因此,《责任制人员协议书》关于对钟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见(2013)闽民提字第110号】。


只有《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地方性法规有特殊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留意。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30日。审批后,用人单位应当再次公示,并将不定时工时制写进《劳动合同》中。如果不定时工时制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获得审批的,应当及时变更合同内容。


四、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应注意的事项


1、不定时工时制只能针对特殊岗位和特定人员,对于能够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人员和岗位,用人单位不能实行不定时工时制。


2、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时,应履行协商、公示、告知程序,并经过审批。


3、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应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4、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有效期满后,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再次申请,再次公示。


不定时工时制,是用人单位针对自身工作特征而选用的制度。选用正确,则有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降低用人单位经济成本;选用错误,则可能承担事与愿违。因此,用人单位应切记履行法定程序,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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