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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权”对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具有革命性和现实性的意义

 曾经的银行老王 2019-09-11

我们已经适应了“同股同权”的的股权设计,并认为是公平的。但是现在允许科技创新开进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对我国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呢?

首先,“同股不同权”对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同股不同权的股权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末国际白银公司发行的无投票权股票,一战后的德国开始产生大量的“超级投票权”股票。即双层股权结构,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按照不同的股票类型设置不同的投票权,每一股份对应的投票权有可能是“一股多权”、“一股一权”,甚至是“有股无权”。

人人网、百度、京东等公司在美国上市时也都采用了这一股权结构设置,以保障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不被融资后稀释而失去控制。以京东为例,根据京东招股书披露的数字,京东法定总股本为30亿股,IPO前已发行股份20.127亿股,刘强东通过两家控股公司持有其中的4.764亿股,从股份占有比例看仅为23.67%,并不能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但是京东设置的是A/B股规则,即多层股权结构中的同股不同权,刘强东所持股票属于B类普通股,1股普通股拥有20票的投票权,其他股东所持的是A类普通股,1股只有1票的投票权。因此,刘强东以持股23.67%的股权实现了86.12%的投票权。即使在美国上市以后的30亿总股本,刘强东持有的股份占比仅为15.88%,仍然拥有79%近80%的控制权,还是能够实现对公司的完全控制。

这就是双层股权结构的好处,不因为不断地融资而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和未来发展的主导权。

因此,这种多层的股权结构设置以及我国关于“同股不同权”的制度创新,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科技创新企业在不断的融资过程中还能牢牢掌握对企业的主导权,仍然能够实现未来企业的长久发展,而不至于由于融资导致创始人失去控制权而使企业失去了原创新动力和对未来发展的设计。这一点对我国的A股市场是具有革命意义的,打破了同股同权的所谓公平规则,而是赋予新的投资者以财务投资价值和新的发展空间换取新的投资,减少创新型企业的控制权频繁变动,减少了科技创新企业因为融资而导致的发展动荡,从根本上保护了科技创新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其次,“同股不同权”的改革对我国的科技创新企业有现实意义

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回归A股一直是目前的重要现象级事件,而监管层也给予了更多的支持。今年初,监管层对券商作出指导,生物科技、云计算、人工智能、高端制造四个行业若有“独角兽”,立即报告监管层,符合相关规定者可以实行“即报即审”,监管层对这类企业上市给与关注却是不争的事实。据说除了这四家,还有携程、微博、网易以及香港上市的舜宇光学。今年5月4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宣布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已经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此举意味着监管层已经做好通过存托凭证的制度设计让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

但是独角兽企业回归A股之路并不顺利,而新经济独角兽企业去香港上市却保持了稳定的节奏。小米和美团纷纷在港股市场上市。

在监管政策大力支持的情况下,回归的上市企业却在A股市场上市步履艰难,除了A股市场过于注重盈利能力的审核标准而与科技创新企业的特性不符、A股市场上市审核周期较长而科技创新企业融资较急迫之外,香港股市同股不同权的股权结构设计也是吸引科技创新企业到香港上市的重要原因,以小米和美团为例,这两家巨无霸的独角兽企业在香港股市上市,都是采取了同股不同权的形式,因此,以同股不同权已经成为近期内陆科技创新企业在港股市场上市的一大特色。

因此,《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中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的治理结构就成为一大亮点,并成为对科技创新企业具有革命意义的举措,对目前的科技创新企业未来的融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 因为“同股不同权”在过去的我国企业治理结构改革中是从来没有涉及的领域, 也是在理论上不可想象的。

但是我国的创新型企业,特别是以生物医药、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代表的新兴企业,在我国未来新经济时代的发展中起到非常大的作用,也是我国未来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通过先进的“同股不同权“的科技创新企业的股权结构设计,可以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未来发展的稳定性,通过对拥有核心资源、核心技术优势的企业,打造更具有核心竞争力以及核心影响力的企业,这对我国科技创新、科技立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麒鉴,财经金融评论

“同股不同权”对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具有革命性和现实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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