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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有关税收问题

 东东东gd 2019-09-12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一、增值税

承租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由于出售资产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出租方:

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按照“贷款服务税目征税,税率为6%。提醒注意,融资租赁按照“租赁服务征税,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17%(从201851日起调整为16%201941日将调整为13%),有形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1%(从201851日起调整为10%201941日将调整为9%)。

二、印花税

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房产税

采用融资性售后回方式租赁房产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的规定,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企业所得税

融资性售后回方式租赁会计处理相对较为复杂,在税务处理有差异的地方比较多,我们仅对关键环节进行分析。

(一)融资资产出售

承租人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承租人出售资产时,把固定资产转出,产生的净损益计入“递延收益”,按照剩余折旧年限冲减或增加折旧费用。

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税收上不认为是出售资产,将其视为类似于按揭贷款抵押资产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不确认销售收入。但会计上按照出售固定资产处理,因此办理年终纳税申报时,需根据会计上冲减或增加折旧费用的数额,进行纳税调整。

出租人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出租人将购入固定资产计入明细科目“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与税收上视为贷款本金的数额一致,无纳税差异。

(二)融资租入资产

承租人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承租人融资租入资产的会计处理与分期付款购入资产的会计处理相似,在租赁开始日,将租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计入“固定资产”,把最低租赁付款额计入“长期应付款”,两者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

前面已经说过,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在税收上不认为是出售资产,资产仍控制在承租人手里,资产计税价值仍是出售前的计税价值,与会计确认的资产价值必定不一致(一致的情形非常偶然)。但在此环节,会计上没有费用计量,不需要作纳税调整。

出租人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会计上把融资性租赁资产视为分期收款出售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目的很明确,出租人购入的资产唯一目的就是出租,因此不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程序,直接从“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户中转出,其与“长期应收款”户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收上将融资租出资产视为贷款,出租人分期收取的长期应收款相当于分期等额收取本金和利息。处理上虽有差异,但没有收入计量,不需要纳税调整。

(三)后期计量

承租人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承租人按照租入时确定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计提折旧费用,将“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会计与税收处理上有差异,须进行纳税调整。会计上分期计入的“财务费用”,一般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数额,税收上要求在租赁期间,按照平均数额均匀在税前扣除,会计与税收处理上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出租人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出租人分期收回长期应收款,同时将“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计入“租赁收入”。

税收上将出租人融资租出资产视为贷款本金,分期收回的长期应收款视为分期收回本金和利息。长期应收款总额与租出资产价值的差额,视为贷款利息收入,分期确认为应税收入,与会计上分期计入的“租赁收入”无纳税差异,不作纳税调整。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一切以官方解读为准。如有不同意见,请留言交流!

参考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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