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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合同无效:绝非是具有违法行为当事人恶意抗辩的遮羞布

 刘政人性本恶 2019-09-16

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任何人都不能从自身违法行为中获利,即法律只支持合法行为带来的利益。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从法律效力而言,也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约定必须遵守是法律的普遍原则。合同一方面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限制和禁止合同当事人滥用权力或权利。我们不能只看到合同保护的一面而忽视合同限制甚至惩罚违法行为的另一面。

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想通过自身违法行为获利的行为。继承人通过谋害被继承人,达到继承财产的目的; 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自身在房屋预售过程的不合规,主张与房屋购买者的商品房购买合同无效的现象等等。面对这些问题,主要还是没有理解合同无效诉讼的立法宗旨到底是什么以及违法了哪些实体法。

首先,合同无效制度并非保护非法当事人的不法利益的工具。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重要目的在于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这说明此项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上述情形之外,如果作为违法行为人恶意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支持其诉求,意味着体现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约定不仅对其没有约束力,甚至可能使其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的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其次,违法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任原则。诚实信任原则不但是民法的基础原则,也是民法的一个规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既是民商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亦是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因主张自身违法的恶意抗辩的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而且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于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

所以,我们应该全面地认识合同,正确地适用法律,至少我们不能曲解合同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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