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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同学会喝酒前先签“生死状”?律师:这样的“喝酒免责承诺书”无效

 迈克木清 2019-09-19

高龄同学会喝酒前先签“生死状”?律师:这样的“喝酒免责承诺书”无效

武汉晚报9月18日讯(记者尹勤兵)“如果我饮酒过量,那是我自己要喝的,与带酒同学和参加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9月17日和18日,蔡甸区一敬老山庄内,举办了一场高龄同学聚会,与会的20多名老年人自觉签订了一份“安全自负承诺书”。

18日下午,记者联系上活动的组织者之一严老先生。严老先生说,1965年,他们毕业于武汉一中初中部,全班52个同学,因各种原因,目前有30多人联系不上。10多年前,他们就开始不定期组织同学聚会。退休后,几乎每年一聚。因为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同学已走了6个。

严老先生说,这几年,网上常有报道,同学聚会因饮酒过量和各种意外导致出问题。早在去年,参与聚会的同学们就建议,签一份免责书,不给子女和同学之间添麻烦。而眼下这份免责承诺书,正是综合了同学们的意见产生的。

严老先生表示,今年的同学聚会特别有意义,参加聚会的22名同学,全部都签了这份协议。

据敬老山庄生活部负责人吴经理介绍,最近两天,该山庄接待了一批年龄在70岁左右的初中同学聚会。在服务中得知,这些人毕业已有半个世纪左右,此次与会者都签订了一份《同学朋友聚会活动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以示万一“出事”,与其他人无关。

记者注意到这份“免责书”,内容大意是:“我已经步入老年,明白‘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道理,难忘的是少年同窗……我希望过得更加温馨、更惬意、更绚丽,更无憾,所以甘冒发生意外的风险,自愿参加同学聚会,但毕竟年事已高,危险因素甚多……友谊需要法律保障。我郑重声明完全责任自负,承诺如下——

1,我会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慎重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同学聚会,如果我参加了同学聚会,那是我对自身健康状况评估后的选择,与告知我参加同学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2,如果我突发疾病,那是我自己身体有病,与参加同学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3,如果我不幸受伤,那是我自己不小心,与参加同学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4,如果我饮酒过量,那是我自己要喝的,与带酒同学和参加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吴经理说,该敬老山庄开业5年来,目前已有500多名老人常住。因为有需求,几乎每隔一段时间,都会举办类似的同学聚会。针对入住老人和短期聚会的参与老人,山庄都会和他们签一份包含免责条款的“入住协议”,以消除一些难以掌控的风险因素。

不过,吴经理也说,印有上述内容的免责书,明显是活动组织者和与会者自己签订的,和山庄没任何关系。不过山庄对此乐见其成,因为这有助于降低山庄在接待中的风险。

“同学聚会,需签安全责任免责书,这是好事!”市民强先生说,这几年,因同学聚会饮酒过度,导致同桌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同学聚会游戏环节,突发心脏病导致的赔偿纠纷,经常见诸报端。同学聚会前,先签这份“责任书”,对于其他人来说,确实更安心,他非常赞成。

然而,法律专家对此看法是,初衷想法是好的,但大部分情形下属于无效条款。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主讲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著名律师戴涛认为,该免责书第一条内容有效,但剩余二、三、四条内容,在特定情形下违背善良风俗或生活常理,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对该承诺书的理解,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将相关条款与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形相结合,再根据公序良俗、生活习惯、诚信原则等,来确定承诺人的真实意思。”戴涛称,比如,声明者强调所有生病都是自己造成的,但需知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生病都是自己造成的,诸如喝酒、吵架、闷热均能激化和影响病情恶化;还有,不是所有受伤都是自己造成的,比如如果因拥挤造成受伤,也存在其他人的责任分担问题。

戴律师还认为,例如第四条约定“喝酒喝多了,不是别人劝的,都是自己喝的“,但其实饮酒者喝多了,意识本身模糊,自我判断能力下降。其他人只要是参与了劝酒,或者与不良后果有关系,都需要承担责任。

戴涛认为,事实上,若无他人劝酒、吵架等因素,邀请者和参与者已尽到基本关照义务(扶走,送上车或送到家,或其他足够安全的方式)的情况下,则饮酒者自身风险,一般应由自己承担。

编辑:费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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