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同学聚会前先签“喝酒免责承诺书” 喝酒不该那么大风险!

 个案说法 2020-10-30


武汉晚报讯(记者尹勤兵)“如果我饮酒过量,那是我自己要喝的,与带酒同学和参加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9月17日和18日,蔡甸区一敬老山庄内,举办了一场高龄同学聚会,与会的20多名老年人自觉签订了一份“安全自负承诺书”。

18日下午,记者联系上活动的组织者之一严老先生。严老先生说,这几年,网上常有报道,同学聚会因饮酒过量和各种意外导致出问题。早在去年,参与聚会的同学们就建议,签一份免责书,不给子女和同学之间添麻烦。而眼下这份免责承诺书,正是综合了同学们的意见产生的。

严老先生表示,今年的同学聚会特别有意义,参加聚会的22名同学,全部都签了这份协议。

记者注意到这份“免责书”,内容大意是:“我已经步入老年,明白‘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道理,难忘的是少年同窗……我希望过得更加温馨、更惬意、更绚丽,更无憾,所以甘冒发生意外的风险,自愿参加同学聚会,但毕竟年事已高,危险因素甚多……友谊需要法律保障。我郑重声明完全责任自负,承诺如下——

1,我会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慎重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同学聚会,如果我参加了同学聚会,那是我对自身健康状况评估后的选择,与告知我参加同学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2,如果我突发疾病,那是我自己身体有病,与参加同学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3,如果我不幸受伤,那是我自己不小心,与参加同学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4,如果我饮酒过量,那是我自己要喝的,与带酒同学和参加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吴经理说,该敬老山庄开业5年来,目前已有500多名老人常住。因为有需求,几乎每隔一段时间,都会举办类似的同学聚会。针对入住老人和短期聚会的参与老人,山庄都会和他们签一份包含免责条款的“入住协议”,以消除一些难以掌控的风险因素。

来源:武汉晚报

嘉宾:王青山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方弘:这个“喝酒协议”有效吗?

王青山律师:在“喝酒”这个问题上,大多法院是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裁判。从《侵权责任法》角度看,此“喝酒协议”是无效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合同关系,合同是可以意思自治的,但侵权行为不允许意定,侵权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有效即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即无效。

共同喝酒人如果有责任,不会因为这个协议而免除责任;如果没有责任,也不会因为某个协议就承担责任

因为《侵权行为法》非《合同法》,《合同法》叫法锁,双方签订的协议锁住双方。而侵权责任是法定的,不能以合同的意志为转移。

方弘:也就是说本案中,22位老人签订的“喝酒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一旦发生有人喝酒发生伤亡,该承担的责任仍然需要承担?

王青山律师:是的。有个别的律师解释是协议因为涉及人身损害的合同条款无效,这是不对的。而是这个问题涉及的是《侵权责任法》,而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解释。

方弘:如果这样的协议无效的话,谁还敢组织这样的聚会?同桌喝酒的人发生意外事故,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王青山律师:并不是说只要发生损害结果就需要别人承担责任,法律不会苛求任何人去做自己做不到的事情或想不到的事情。如果一个人想不到,其又如何做得到呢?

法律应用应该定一个大概的标准。任何人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法律应该是站在一个普通人、善意人的标准、社会大众认可的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以这个标准做事情,法律不会苛求人。

而以这个标准做事情,行为人就不会有任何过失或过错,法律也不会设定义务和责任。以这个标准做事情,大家心里是坦然的、安全的,也才会有正常的人际交往关系。而不是做任何事情,都要担心法律会不会来惩罚我?

试问:如果法律任意惩罚人,谁还敢约他人喝酒?这样还快乐吗?。

方弘:大家在一起喝酒,有人不省人事,这个时候同桌其他人如果对其不管不顾,这个应该也不行吧?

王青山律师:一般在一起喝酒的人都比较熟识,同桌人对醉酒的人不管不顾的情况是非常小的,除非是大家都喝醉倒地。稍微清醒的人都会尽到照顾的义务,要么打电话给其家人或者送其回家,或扶到床上休息,给其喝点水等等,如果发现有特殊的情况也要呼叫救护车等。

我认为尽到这些义务就可以了。

方弘:还有一种情况是同桌人以为其只是喝醉了,就找个地方让其休息,之后醉酒人就死亡了,这样的情况同桌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王青山律师:这种情况,我认为同桌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把醉酒者扶到其认为安全的地方休息,并且根对其身体状况的了解,坚信其身体状况是不会有任何问题的。

如果我们意识到他的身体状况可能出问题,作为亲戚朋友,大家都不会坐视不管的,不管的情况极为少见。同桌人认识不到其会死亡就不是故意。法律上对故意、过失的定义,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的结果。

注意:有两种情况是认识不到或者很难认识到的:

第一,醉酒人会不会死亡,他本人都判断不了,别人更不可能意识得到。

第二,平时大家在一起喝酒没有出现过任何情况,并且醉酒人又是一个成年人,对于喝酒的后果自己也应当认识得到,大家不可能意识得到其会发生死亡结果。

我们不能要求每个人都能意识到所有的事情,如果凡事都能预料得到,人类智慧就是无限的。

方弘:酒桌上常见“劝酒”的情况,被“劝酒”人酒精中毒或死亡,劝酒人该不该担责?

王青山律师:我认为不应当恶意劝酒。有些人劝酒会使用恶意、羞辱的言语,甚至暴力灌酒。在这样的情况下,劝酒人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其采用了不合适的行为劝酒,在劝酒的同时应该意识到酒精过量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但有时候还不能无限扩大劝酒人的法律责任,“劝酒”是酒文化的一部分,有时只是为了增加喝酒氛围,并不是恶意劝酒。

法律不要过多干涉人们的正常生活,过度会影响到人际交往。

方弘:因为发生了一些醉酒后出事,同桌人担责的案例。一些组织者不敢组织活动,就怕有人在聚会中出事了。那么,这种责任没有避免的办法吗?

王青山律师:有些老年人聚会,因为大多数人年纪相对偏大,身体状况较差,所以喝酒的时候一定要适合而止。聚会组织者作为老同学、老朋友的角度还是要劝大家少喝酒,喝酒的时候其实是可以签署协议的。

虽然这个协议没有任何法律作用,但是至少可以提醒大家少喝一点就,爱惜身体。

方弘:当大家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是不是不应该过于去追究组织者或者同桌人的责任?

王青山律师:是的。如果随意追究责任,会严重影响大家的人际交往,会导致结婚不敢宴请、朋友不能聚会等。这些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初衷的。

这种案子一定要考虑到判决对人们正常交往的导向问题。

方弘:一些大型宴会,比如婚宴、寿宴、年终晚宴等,人数很多,组织者也没办法去了解关注每一个人的情况,如果有人因为醉酒发生意外,组织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王青山律师:这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这种都要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应当首先追究酒厂的责任。

我国《民法》、《刑法》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自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可以比较,组织者与醉酒者,二者之间到底谁更应该承担责任?

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明知自己的酒量不行还饮用那么多酒,说明其是故意的。作为组织者,顶多是过失责任。根据自己的行为自己负责的基本原理,醉酒者也应该承担责任。

否则,醉酒者不就成了被娇惯的孩子,想怎么喝酒怎么喝了吗?

方弘:人到老年,特别喜欢追忆战友情,学生情,朋友之间的聚会交流也使老年生活更有乐趣。如果因为怕担责,而不组织或者参加聚会,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能说是一部良法。

因此,法院如何裁判此类案件,确实需要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以及社会效果的考量。

嘉宾:王青山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