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住院楼坠落摔伤医疗事故

 医疗律师李 2019-10-02

住院楼坠落摔伤医疗事故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因亲属何某死亡所致死亡赔偿金568800元、丧葬费3081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211.25元、护理费2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共计628884.25元的30%,即188665.2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远,合计238665.2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880元、鉴定费18800元以及鉴定人出庭费用1500元。事实与理由:患者何某(系原告张甲之配偶、原告张乙之母、原告陈某某之女)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颈椎间盘突出、神经衰弱于2015108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医务人员予以大量镇静类药物治疗,致患者于1012日凌晨出现幻觉,从住院楼上坠落。致全身多处骨折,当日行手术治疗。1030日被告再次对何某双下肢外伤进行手术,术后患者再未醒来。20151031925分,何某不幸去世。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依法设立的三级乙等医院,本应严格依据医疗诊治常规为患者治疗,但被告明显医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XXxxx医院辩称:被告在死者何某的前期康复治疗和后期手术诊疗中没有任何诊疗不当的问题,不存在任何诊疗过错;2、患者因自杀导致外伤,经被告两次抢救无效后死亡,其跳楼受伤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3、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供如下证据:

1、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对患者何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何某死亡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评定医方“在患者死亡损害结果中”医疗过错参与度为10%-30%

2、患者何某的居民户口簿,证明何某是城市户口,死亡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108日,患者何某因“头晕、心慌、四肢乏力3月余,加重伴失眠10余天”入住被告XXxxx医院中医科治疗,住院病案记载入院诊断为:2型糖尿病、高血压、颈间盘突出、神经衰弱;住院期间,20151012日,何某从被告住院楼坠落摔伤,转入被告重症医学科进行治疗,主要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其他诊断为全身多发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等;20151030日,对原告在全麻下行“左股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髂骨取骨植骨内固定术”,术后于20151031日死亡,共住院23天。经原告申请,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进行鉴定,20161229日,陕西蓝图司国法鉴定中心作出XXxxx医院在对患者何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与患者何某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参与度为0%的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后,原告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原、被告双方协商由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71212日,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XXxxx医院对患者何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何某死亡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评定医方“在患者死亡损害结果中”医疗过错参与度为10%-30%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患者何某因“头晕、心慌、四肢乏力,加重伴失眠”入住被告XXxxx医院中医科治疗,住院期间从被告住院楼坠落摔伤,在全麻下行“左股骨髁上髁间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髂骨取骨植骨内固定术”术后日死亡。经鉴定,被告XXxxx医院对患者何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何某死亡损害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评定医方“在患者死亡损害结果中”医疗过错参与度为10%-30%,故对何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本院酌定被告XXxxx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原告因患者何某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有:死亡赔偿金568800元、丧葬费3081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211.25元、护理费230023*10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本院酌情认定30000元,共计656124.25元,以上费用被告XXxxx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164031.06元;原告主张的鉴定费188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1500元,因鉴定结论为被告XXxxx医院具有过错,故原告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以上共计184331.06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因系针对患者本人的赔偿项目,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甲、张乙、陈某某死亡赔偿金568800元、丧葬费3081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211.25元、护理费23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共计656124.25元的25%164031.06元以及鉴定费188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1500元,以上共计184331.06元。

住院楼坠落摔伤医疗事故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