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非法倒卖药品被判非法经营罪

 万仁甫 2019-10-06

作者:付梦吟  发布时间:2018-12-06 10:42:22


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周某明、周某家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药品,构成了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周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某家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岳阳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某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周某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周某明、周某家明知自己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二人分别从患者及患者亲属蒋某、李某、高某等人手中低价回收各类西药,然后销售给冯某(已判刑),从中赚取差价获利。冯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周某明、周某家支付收购的药品款。被告人周某明向冯某出售药品共计31.7万元,被告人周某家向冯某出售药品共计15.6万元。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周某明、周某家分别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1万元退回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周某家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药品,经营数额分别达到31.7万元和15.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明、周某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明、周某家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其户籍地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明、周某家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故可以对被告人周某明、周某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经营国家专营物品时,需办理国家审批的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的属于非法经营罪。创业者应当警醒,无论从事哪个行业,都要尊重市场的规定,尤其是国家专营的,是需要国家特殊审批,经营者要获得资质才可经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