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 同事之间,不管是茶余饭后的闲聊还是出于好奇心的打探,对工资的讨论都是难免的事。可现在很多公司都有明确的薪酬保密条款规定,要求员工不得透露个人收入情况,也严禁互相打听、攀比,影响正常工作。如有违反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公司有权立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小张,曾经在一家商业公司担任过保安,当时入职后不久就与商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来在某一次薪资发放过程中,小张因对工资金额存在异议而将其工资单发送到微信群与其他员工进行讨论。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商业公司以小张违反公司薪酬保密规定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 薪酬保密制度一般适用于工作成效难以具体量化考核的岗位、特殊待遇或者引入特殊人才的情况。而小张只是一名保安,鉴于保安岗位之间的薪酬差别不会太大,因此用人单位更应当保证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 小张只在工作微信群发布了薪酬资料,影响范围有限,也并没有给商业公司造成显著影响。 3 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薪酬保密制度的本意来讲,对于保安提出薪酬保密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过于苛刻。 4 针对员工的一些过失行为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合理的管理措施,加强引导与规范,而不是直接给予辞退处理。很明显,在上述案例中,法院主要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而企业的“薪酬保密规定”显然是不能适用于保安,该规定与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相违背,属于违法规定。因此,商业公司解雇保安甲的依据并不充分,最终被判决向保安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那么,是不是说明企业规定的薪酬保密制度就一定是无效的呢?小陈于2013年就职上海某科技公司,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实行严格的工资、奖金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6日,小陈向其上级发送电子邮件,称某位员工年薪约为33万元,离职补偿为30万元;而其年薪约为26万元,是所在地区大客户经理中最低的。随后,公司向其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载明其解除原因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小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小陈以公司在员工手册中的薪酬保密制度排除了劳动者合法权利,限制了同岗位员工的知情权以及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为由,主张该制度无效;并且称其对另一名员工的工资是推算得来为由,最终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乙发送的邮件中列举本人及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确存在违反规定之情形。用人单位采用薪酬保密制度,在保护员工隐私、防止员工相互攀比、减少员工冲突流失、便利企业管理上确有优势,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应予尊重,订约双方当受此约束。所以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小陈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通过以上两个裁判结果完全相反的案例,大家get到重点了么?关于公司能否以违反薪酬保密规定解雇员工,其实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那什么样的薪酬保密制度才是合法有效的呢?小编建议各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对于以智力劳动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岗位,即需要结合员工自身的资质以及相关业绩考核来决定最后的工资标准,这种岗位类型采用薪酬保密制度具有合理性;如果是体力劳动等不含较多智力劳动的岗位,彼此间薪酬差别不会太大,采用薪酬保密制度就不合法合理了。员工违反了薪酬保密协议,惩处措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严重程度作出合理的惩处,情节轻微的可进行谈话、警告或记过处分,而不是直接辞退处理。员工违反薪酬制度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也要从合理性层面进行考量。如果员工私下聊天涉及工资问题,但并未传播扩散,也无旁人知晓,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当然也不足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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